北京某律师自称有能力帮助他人免于刑事处罚,以办理费用为由骗取他人180万元。一、二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2万元。除了刑事责任,律师还受到了行政处罚。近日,北京市司法局决定吊销该律师的律师执照。
检方指控,2016年5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张华在北京市朝阳区编造能够帮助被害人刘强(化名)逃避刑事处罚的事实,以办理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180万元。
被害人刘强接受警方调查时表示,2016年4月左右,因涉嫌内幕交易被公安机关调查。期间有朋友说张华律师很有能力,可以帮他摆平此事。不久,他和张华在一家咖啡馆相遇。张华说,他有熟人可以帮他铲掉涉嫌的内幕交易,保证他的安全。
几天后,张华让刘强给他500万元,说可以帮刘强铲了此事。刘强认为价格太高了。经过一番还价,他决定给张华300万元。"当时我和张华没有签委托协议,张华也没有提出签协议。"
刘强说,谈好价格后,他将240万元打到了一个朋友的账户上,并将60万元现金交给了一个朋友,让这个朋友处理此事。几天后,朋友给张华转了240万元和60万现金。收到钱后,张华承诺,刘强的事情不是内幕信息交易,他会通过自己的关系向公安机关说清楚,帮助刘强逃避刑事责任。如果刘强被刑事拘留,会立即将刘强取保候审。没想到,2019年,刘强因涉嫌内幕交易被刑事拘留。同年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年底,张华代表刘强向法院返还了120万元。
一审法院查明,2016年5月,被告人张华谎称自己有能力帮助被害人刘强逃避刑事处罚,以收取手续费为由,骗取被害人刘强人民币180万元。2021年1月3日,被告人张华主动到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经调查,被告人张华辩称& quot涉及的钱是律师费& quot证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张华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证明涉案款项是被告人张华因被害人刘强免于刑事处罚而收取的手续费,法院对这一辩解不予采纳。
对于张华辩称仅收受刘强朋友现金30万元,并从刘强处拿走150万元,经查,被告人张华与被害人刘强约定共计300万元,其中现金支付60万元。被害人亲属催促被告人张华还款时,张华虽未实际还款,但对还款总额300万未提出异议;被告人张华在侦查阶段否认收受现金,但在法庭上声称收受了30万元现金。他的供词前后不一致,他的辩护与卷宗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一致,所以
一审宣判后,张华不服,提出上诉。他在上诉状中称:没有向刘强等人谎称自己有能力帮助刘强逃避刑事处罚,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应当无罪释放;他对收到的转账数额没有异议,但只收到刘强朋友的30万元现金,原审判决认定其犯罪数额有误。张华的辩护人认为,张华有立功表现并认罪,原审判决对张华的量刑明显偏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相同。二审法院认为,张华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是根据张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的。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二审裁定书。
2021年12月13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称:2022年2月,我局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你(张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月25日到看守所对你进行了调查询问,并于当日提前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明确表示你没有要求听证。
我局认为,你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2022年4月8日,经北京市司法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玉良表示,律师是一个特殊的职业,有着严格的行业准入要求。《律师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申请人具有以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申请律师执业有一个特殊要求,就是品行端正,一个人如果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肯定不能当律师。”刘祚良称,律师法第49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因为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今后将不能再从事律师工作。”
委托人与律师合作期间,应注意哪些事项,避免类似损失出现?律师与委托人合作期间,应注意哪些事项,遵守哪些规定(流程),防止出现律师费变成“好处费”,合法变违法,甚至惹上官司?本案对大家有哪些启发和思考?
山东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柳孔圣指出,委托律师进行法律服务,要看重律师的专业和口碑,而不能轻信律师的所谓“神通”,以避免上当受骗导致财物受损,甚至是“人财两空”。“要与律所签订正式的《委托代理合同》,缴纳律师服务费要索要发票,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证据。”
柳孔圣强调,律师在与委托人合作期间,要严格按照律师执业规范的要求,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签订服务合同,统一收费并出具发票。尤其要注意让委托人知晓诉讼风险并签署《风险告知书》,绝不能作虚假承诺。对于代缴司法机关、鉴定机构等的相关费用,要及时将票据转交委托人,并保留好备份。除正当的律师服务费用外,不能打着各种幌子,巧立名目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遇到法律问题,要相信法律,不能迷信所谓的‘关系’。”柳孔圣称,如果律师过分强调自己的“关系”,那肯定是存在虚假的宣传成份,有骗取当事人信任和获取额外利益的不法企图。律师要凭借专业和口碑来达成自我实现,不能靠委托人对法律事务的不专业来坑蒙拐骗,使遇上法律事务的委托人雪上加霜,也把律师自己置于危险的境地。尤其是在当下高压反腐背景下,真正从事一线业务的公职人员不会无知者无畏,与不良律师沆瀣一气,为了非法利益而牺牲个人前途。“走歪门邪道,最终只能害人害己。”柳孔圣最后说道。
华商报记者陈有谋编辑李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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