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0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障旅客人身财产安全和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颁布《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自2021年6月20日起施行。
道路客运站经营者和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和售票渠道公示《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履行告知义务。开展定制客运服务的道路客运站经营者、班车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安全检查,加强安检人员的专业素质培训,依托成熟、可靠、经济的安检设施设备,增强发现违禁物品的能力。乘客应自觉遵守相关规定,配合安全检查。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依法对道路客运安全检查进行监督和指导。
《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禁止携带但可放(托运)在行李厢的物品,应交给相关工作人员放在行李厢或自行妥善处理。有条件的道路客运站也可提供仓储服务。存放期限和逾期处置方式应与乘客协商约定。乘客拒绝配合安全检查或者违反规定携带、托运违禁物品的,相关经营者应当拒绝提供服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军人、武警、公安民警、民兵、射击运动员等人员可以依法携带或者托运枪支、弹药或者管制器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决定提高道路客运车辆违禁物品检查控制标准的,从其规定。
(1)枪支、子弹及相关物品(包括主要部件):
1.军用枪、公务枪:手枪、冲锋枪、步枪、机枪、防暴枪及各种子弹;
2.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还有各种子弹;
3.发令枪、样品枪、道具枪、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水枪等。
4.上述项目的样品和仿制品。
(2)炸药:
1.弹药:炸弹、手榴弹、手榴弹、地雷、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等。
2.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地震弹、爆破剂等。
3.烟花制品:礼花、礼花(含冷光烟花)、鞭炮、抛炮、拉炮、砸炮等烟花、发令纸、黑火药、烟火剂、导火索及& quot钢丝绒烟花& quot以及其他具有烟花效果的产品;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3)控制装置:
1.管制刀具:匕首、三角刀(含加工用三角刀)、带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尖角小于60度、刃长大于150毫米的各种单刃、双刃、多刃刀具、刀尖角大于60度、刃长大于220毫米的各种单刃、双刃、多刃刀具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陶瓷刀;
2.其他器具:警棍、军用或警用匕首、刺刀、催泪弹、电击装置、防卫器、弩、弩等。
(4)易燃易爆物品:
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环氧乙烷、二甲醚、丁烷、天然气、乙烯、氯乙烯、丙烯、乙炔(溶解在介质中)、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患者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
2.易燃液体:汽油(包括甲醇汽油和乙醇汽油)、煤油、柴油、苯、酒精和体积百分比大于75%或标签不清的酒精饮料、1,2-环氧丙烷、二硫化碳、甲醇、
5.遇湿易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电石(碳化钙)、镁铝粉等。
6.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氧乙酸、过氧化氢、氯酸钠、硝酸铵等。
(5)毒药:
氰化物、砷、硒粉、苯酚、氯、氨、异氰酸甲酯、硫酸二甲酯等剧毒化学品和剧毒农药。
(6)腐蚀性物品:
硫酸、盐酸、硝酸、液体蓄电池(固体含氢氧化钾、酸溶液或碱溶液)、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汞(水银)等。
(7)放射性物质:
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其活度和比活度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详见《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
(8)传染性物质:
包括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微生物(病毒)和感染性样本。详见《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危害程度分为一类和二类病原微生物。
(九)危害公共卫生或者道路客运车辆运营安全的其他物品:
1.硫化氢和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如粪臭、腐臭等。或带有恶臭等气味;
2.容易引起旅客恐慌的物品,以及性质无法确定,但可能具有危险性、妨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卫生的物品(包括活动物,但佩戴犬牌并按照规定采取牵绳、戴口套等措施的服务犬除外)。农村客运车辆经营者可酌情允许乘客携带少量家禽。
(10)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
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二、限制携带和托运的物品目录
(一)包装密封完好、标识清晰且体积百分含量大于或等于24%、小于或等于75%的酒精及酒类饮品累计不超过3000毫升。
(二)指甲油、去光剂累计不超过50毫升。
(三)冷烫精、染发剂、摩丝、发胶、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自喷压力容器累计不超过600毫升。
(四)安全火柴不超过2小盒,普通打火机不超过2个。
(五)标识清晰的充电宝、锂电池数量不超过5块,单块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如充电宝或锂电池未直接标注额定能量Wh,则可以按照计算)。
(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携带、运输的物品。
三、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以在行李舱放置(托运)的物品目录
(一)锐器:菜刀、水果刀、剪刀、美工刀、裁纸刀等日用刀具;手术刀、屠宰刀、雕刻刀、刨刀、铣刀等专业刀具;刀、矛、剑、戟等表演刀具。
(二)钝器:棍棒、球棒、桌球杆、曲棍球杆等。
(三)工具农具:钻机、凿、锥、锯、斧头、焊枪、锤、冰镐、耙、铁锹、镢头、锄头、农用叉、镰刀、铡刀等。
(四)其他:反曲弓、复合弓等非机械弓箭类器材,飞镖、弹弓,不超过50毫升的防身喷剂等。
(五)持有身份证明和检疫证明、装于封闭容器内的宠物可在具备通风条件的行李舱托运,并应向旅客说明运输过程中通风、温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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