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61号指导性案例: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诉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从多方面阐述和论证了“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红罐王老吉改名‘加多宝’配方工艺均不变”、“红罐‘王老吉’正式更名‘加多宝’”'s广告语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最终,最高法院认为,加多宝基于双方商标许可的合同关系及其自身对提升相关商标商誉的贡献,不认为是虚假宣传,驳回了王老吉的诉讼请求。
1997年6月,陈鸿道获得了& quot王老吉& quot命名为& quot可以并列& quot。
2000年5月,加多宝被授权使用王老吉注册商标生产销售红罐红瓶王老吉凉茶。许可期限为2000年5月2日至2010年5月2日。
许可协议签订后,加多宝及其关联公司进行了长期宣传,培育& quot王老吉& quot红罐凉茶,让王老吉在凉茶行业为大众所熟知。
许可协议到期后,双方发生纠纷。2012年5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终裁无效;加多宝停止使用该商标& quot王老吉& quot。
王老吉公司认为加多宝及其关联公司在超市、手袋、宣传页、网站、报纸上的广告标语,如& quot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更名为加多宝& quot,& quot红罐凉茶从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的配方和工艺不变& quot,& quot加多宝是以前的王老吉& quot,& quot红罐茶正式更名为加多宝& quot和& quot全国上市的红罐凉茶正式更名为王老吉& quot,都是假的。
王老吉公司起诉重庆五中院虚假宣传上述广告涉嫌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发布广告。重庆中院支持王老吉上诉,重庆高院上诉后维持原判。加多宝再审至最高法院,撤销原判,驳回王老吉诉讼请求。
最高法认为,加多宝的广告宣传是否构成虚假宣传,要根据历史沿革、宣传是否真实和符合客观事实、是否引起公众误解、是否对王老吉品牌产生不良影响、主观上是否得当、客观上能否产生引人误解的效果等多方面阐述。
最高法的指导性案例的确论述层次分明,能够兼顾历史沿革、公众影响等多方面因素,显示了最高法法官的深厚的法律功底,对减少"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具有实际意义,防止法官滥用裁量权,最大限度的维护个案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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