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重合同守信用是从事各种经济活动的前提。征信在帮助人们积累信用财富的同时,也帮助人们逐渐养成信守承诺、履行合同的行为习惯,从而改善整个社会的信用环境,产生巨大的社会价值。
信用是指在交易的一方承诺未来偿还的前提下,另一方向其提供资金、商品或服务的行为。's信用不仅反映交易主体主观上是否诚实守信,还反映其是否有能力履行承诺。提高社会信用水平,不仅要依靠道德教育和法律规范,还要运用信用记录、评价和惩罚机制。
征信,通俗地说就是对人们信用行为的记录和展示。征信和诚信有什么关系?征信人的行为是否诚信?如何把诚信和守法联系起来?它是一种收集和提供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活动。它通过收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帮助一方了解另一方的信用状况。征信本身不是信用,而是提高信用水平的一种制度安排。征信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第三方的参与。三者关系解释不全,请再研究一下。
在现行法制社会下的诚信属于道德范畴,没有统一的标准来衡量一个人讲不讲诚信,没有任何部门可以对个人诚信水平做出权威判断,更谈不上客观记录,所以诚信信息无法纳入征信范围。
第一,要有法律作为依据。如前所述,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保存和整理,以及对外提供信用信息服务,都涉及到个人隐私的保护。为了保护个人的权益,有必要有法律来规范征信。也就是说,要让个人征信健康持续发展,需要法律作为基础。
第三,要有有效的征信监管体系。与征信机构、银行这些大机构相比,个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为了保障个人的权益,防止个人信息不被滥用,需要一个有效的征信监管体系去规范征信机构及其业务。良好的征信监管体系可以促进征信有序发展。.
首先是收集信息。信用信息机构经常从许多银行、政府部门和水、电、气等公共事业部门收集个人信息。
二是汇总整合信息。征信机构将同一个人不同渠道的信息进行整合,形成这个人的信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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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了一个庞大的数据库。借助现代的数理统计技术,征信机构开发出了信用评分在内的一系列产品,向银行等机构提供多种服务。四是为个人提供相关服务。个人可以从征信机构那里获得自己的信用报告。如果个人发现信用报告记载的信用有误,还可以向征信机构提出要求申请,修改错误的信息记录。
首先,个人征信作为一项社会制度,对社会经济交易活动影响力大,同时也与每个人密切相关,对此进行监管,使之规范运行是必不可少的。
其次,从保护个人利益的角度来看,监管也是必要的。由于个人信用信息属于个人在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敏感信息,涉及到个人隐私,因此不能像公共产品一样无条件共享。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向银行借款或举债能否按期归还,涉及到公众的利益,在追求个体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平衡中,个人必须有限地让度其隐私。对个人征信进行监管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在个人信用信息披露和保护个人隐私之间保持一个平衡,保证征信机构是“有条件”地采集、保存、使用征信数据,尽可能地保护个人的利益。
个人征信的对象是个人。作为数据主体,个人拥有以下权利:
第一,知情权。个人有权利知道自己信用报告中的内容,知晓的途径是到征信机构去查询。部分国家法律还规定,征信机构每年必须至少免费向个人提供一份信用报告。
第二,异议权。即如果个人对自己信用报告的信息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征信机构提出来,由征信机构按照异议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第三,纠错权。即如果经证实,个人信用报告中的记载的信息是错误的,个人有权要求提供信息的商业银行和征信机构必须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
第四,司法救济权。即如果个人认为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中信息有误,损害了个人利益,个人在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后仍不能得到满意的解决后,还可以向法院提出起诉,以法律手段维护个人的权益。
此外,个人还有重新开始建立新信用记录的机会。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不是永远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的,在国外,大部分负面记录保存7年,破产记录保存10年,查询记录保存2年。因此,即使个人由于种种不可控制的原因,确实无法偿还银行债务,这些负面记录也不是跟随一辈子的。因此,永远不要气馁,每个人都可以重新开始,从头再来。
一是提供正确个人信息的义务。个人在办理贷款、信用卡、缴纳水电燃气费等业务时,应提供正确的个人信息;
二是及时更新自身信息。如果个人身份信息、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更新;
三是关心自己的信用记录,定期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发现自己信用报告出错时,及时向征信机构或相关部门报告,并申请更正,维护自身权益。
个人征信是对个人过去信用行为的采集和记录,既包括个人的信贷交易记录,如贷款、信用卡、担保等信息,也包括个人的非银行负债信息,如个人欠缴电信、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费用信息,又包括个人遵纪守法信息,如民事案件强制执行信息、已公告的欠税信息等。在实际的信息采集过程中,受各类信息电子化集中程度等因素的影响,信息的采集进度也是不一的,有的信息采集的时间早,有的信息还需要条件成熟后才可以采集。
值得一提的是,个人征信所征集的信息都是个人在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信用信息,对于那些与信用无关的甚至是极度隐私的信息,比如反映个人思想道德的信息,个人存款信息,个人宗教信仰、性倾向等,征信机构是不采集的。
征信机构本身不产生信息,征信信息主要是从与个人进行信用活动的交易对手方,即信用信息产生的源头来,这些源头主要有以下几类:
第一类,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提供授信的机构。这类机构提供的信息主要是个人的信贷信息,如借款金额、还款信息、拖欠信息;
第二类,水电燃气等公共事业单位。这些部门掌握着个人的非金融负债信息,比如,个人缴纳电费的信息由电信部门提供,个人缴纳水电燃气费用的信息由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天然气公司提供;
第三类,掌握公共记录的政府部门。这些部门掌握着个人遵纪守法的信息,比如,个人缴纳税款的信息由税务部门提供,个人的法院判决信息由法院提供。
第四类,与个人的信用报告被查询记录相关。个人信用报告每次被查询的情况,如查询人、查询原因、查询时间、查询记录结果等,都会被记录在数据库中并展示在个人信用报告中。
一是为了保证信息的客观准确性。征信的一个主要作用是解决从事经济活动的两方互不了解的问题。比如银行在受理个人贷款申请时,不能仅凭申请人的“一面之词”,征信如果选择从每个人那里征集信息,很难向每个人去核实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但选择从商业银行等机构采集个人的信用信息,就容易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二是从信息采集的可行性来看,征信机构如果从个人采集信息,工作效率会远远低于从商业银行等已经实现电子化的部门采集,可行性不高;
三是为了保证信息的及时、连续性,就要对信息进行及时更新,而从个人采集信息会使得更新工作困难重重。
信用交易是指在交易的一方承诺未来偿还的前提下,另一方向其提供资金、商品或服务的活动。比如,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消费者享受先服务后付费,产品赊销赊购,这些交易就属于信用交易。
正面信息是指个人在过去的信用交易中正常履约的相关信息。比如,个人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按期缴纳电信、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费用,这样的信息就是正面信息,它反映了这个人的信用状况是“良好”的。实际上,个人能够得到贷款、能够享受先消费后付款服务的事实本身也属于正面信息。依据这些正面信息,个人很容易获得商业银行、交易伙伴的信任,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
负面信息是指个人过去信用交易中违约的相关信息,包括逾期未还的金额、逾期的时间等信息。比如,个人按月偿还住房按揭贷款时,贷款合同中约定个人要按时足额还款,如果个人在某个月没有及时还款,就构成了违约,个人信用记录里就有关于这个月逾期的负面信息。负面信息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这个人的风险水平。
个人信用报告是征信机构出具的展示个人信用信息的一种载体。信用报告中最核心的信息是信用交易信息,包括与银行的信贷信息,非金融的负债信息。另外还有个人的基本信息、个人欠税、法院判决等遵纪守法信息。
另外,个人信用报告中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信息,是信用报告“查询信息”,包括这份信用报告的被查询者,查询者,查询原因,信用报告的最后还有被查询者以前的被查询信息。
隐私是每个人享有的一项权利,指的是个人的一些私人信息不被剌探,个人生活安宁不受侵犯。个人的健康情况,婚姻情况、经济收等都可成为隐私的内容。只有保护和尊重个人的隐私,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才能建立起一种和谐的社会秩序。
人们在从事各种经济活动时,需要让交易伙伴了解自己,这样才容易取得对方的信任,这时就需要向交易伙伴提供一些相关信息。征信恰好提供一种平台,它把个人的信用信息收集起来,并依法提供给需要这些信用信息的机构。征信在传播个人的信用信息时,会涉及到与个人信用有关的一些隐私,但这实际上是为了使个人获得更多经济活动的便利而有限度地放弃了一部分隐私。征信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事先的约定采集使用个人的信用信息,实际上也就保护了个人的隐私。
首先,个人信用报告中的很多内容涉及个人隐私,为使个人权益不受侵犯,个人信用报告不能放在互联网上让人随便查询。再说,将征信数据放在互联网上,其安全性不能绝对保证。考虑到这些因素,个人信用报告不可以放在互联网上随便查询。在国外,个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向征信机构递交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的申请。征信机构在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后,通过发送邮件、邮寄等途径将信用报告提供给申请人。
为保护个人隐私,各国都严格限制信用报告的使用。具体做法大体可以为以下三种:
第一,本人授权。即任何机构和个人如果想看某个人的信用报告,必须首先获得这个人的书面授权,否则,征信机构不能将信用报告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第二,许可目的。即任何机构和个人如果想看某个人的信用报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许可目的,包括审核这个人提出的借款和信用卡申请、审查这个人的工作申请等,符合法律规定的许可目的,征信机构才可提供信用报告。
第三,本人授权与许可目的相结合。即任何机构和个人如果想看某个人的信用报告,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许可目的,还必须得到这个人的书面授权。
个人信用评分是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信贷决策的工具,通过对贷款申请表和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进行统计处理后得出的某个人未来按期履约还款的可能性,即用来评价或判定某个人信用风险程度的数值。
一是两种评分的性质不同。征信机构评分的数据基础是自身掌握的征信数据库,这个数据库的数据不仅包括客户与商业银行间的信贷交易数据,还包括客户在其他领域的信用记录。一些大型商业银行也根据自身掌握的客户信息,并结合征信机构的数据对客户进行评分。
二是两种评分的目的不同。征信机构给出的评分结果是考察一个客户在贷款、使用信用卡等多种信用活动中按其履约的可能性。而银行评分侧重于考察客户在某项具体业务上的风险,比如就侧重考察客户使用某种信用卡的风险。
在实际生活中,征信机构的评分与银行的评分互相补充。将两者结合起来使用,更能全面深入反映客户的风险水平。比如,一些小银行没有开发自己的评分系统,征信局的评分可以为他们的业务开展提供支持。对于新客户,银行难以给出评分,这时征信局的评分就能提供一个很好的参考。
外国有征信。征信在欧美发达国家已有100多年的历史。最初是提供赊销服务的小业主之间交换欠债不还的客户名单,以避免继续提供赊销服务而造成损失。后来,征信逐渐演变成为银行等机构提供借款人信用信息的一种专业服务。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开始,西方发达国家的征信行业迅速发展,现在已经形成了完整的体系,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国外,征信主要有两类模式。第一类是在欧洲和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由中央银行或者银行监管当局成立了公共信贷登记机构。这一机构最初侧重为银行业监管服务,后来演变成为商业银行交换借款人信息的平台。为了加强对大额贷款的监控,同时也为私营征信机构提供市场空间,公共信贷登记机构通常设立了一个最低贷款额的标准,只收集超过这一标准的借款人的相关信息。第二类是以英国、美国等为代表,私营征信局占据主流,银行等机构自愿向私营征信局报送个人和中小企业的相关信息,私营征信局利用这些信息推出信用评分、欺诈监测等产品,为银行等机构提供多样化的服务。
首先,从历史上看,各国建立征信体系的出发点就有所不同。比如,在上个世纪三十年代的德国和九十年代的巴西、阿根廷,曾经出现了比较严重的经济危机。危机过后,这些国家的中央银行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防止经济危机再度发生,建立公共信贷登记机构,着重为中央银行监管提供服务。而在英、美等国,征信机构是顺应共享信用信息的需要而自发地产生起来的,并逐步演变成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商业服务的私营机构。
其次,各国经济金融结构的不同也造成了征信作法的差异。比如在亚洲和拉美地区的许多发展中国家,一国政府对国家宏观经济有很强的影响力,通常是少数几家大型商业银行垄断一国的信贷市场,在这些国家,一般由政府推动建立征信体系。而在许多市场经济体系比较发达的国家,微观经济金融活动活跃,对信用信息有很大的市场需求,这些国家通常自发地产生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私营征信机构。
目前还没有一个衡量各国征信优劣的公认标准。每个国家的国情不同,只要是适合本国法律环境、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能对国家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起到正面作用模式就是好的征信。
从各国的实践情况来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模式是目前最佳的征信模式。这是因为征信服务从本质上是信用信息服务,只有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征信行业才有源源不断的生命力,征信市场才能蓬勃发展起来。比如,美国的征信业就是随着经济发展而逐渐产生发展起来的,征信机构能够充分适应市场的需求,提供多种高效优质的信用信息服务,支持商业银行等机构发展业务。反过来,商业银行等机构也积极地向征信机构提供信息,使客户的信用状况更加全面地得到反映,促使征信机构开发出更多更好的产品,帮助商业银行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从而提高了整个市场的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
一是建立征信体系的国家越来越多。许多国家认识到征信体系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开始建立起本国的征信体系。根据世界银行所做的一项调查,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前,只有5个国家建立了公共信贷登记机构,到现在,已经有68个国家建立了公共信贷登记机构。同样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前,只有7个国家建立了私营征信局,到现在,已经有50个国家建立了私营征信局[1]。
二是征信机构越来越重视正面信息的价值。许多征信机构不但采集负面信息,也开始逐步采集正面信息,全面反映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利用自身拥有的数据库,征信机构推出越来越多的产品和服务。除了传统的信用报告查询外,征信机构还开发出信用评分、市场服务、欺诈监测等一系列增值服务。
三是征信机构开始整合。例如,在二十世纪初的美国,最多时就有2000多家地方性的征信机构。经过长期的市场竞争,现在只剩下少数几家全国性的征信机构占领市场。一些大型征信机构还跨国发展,通过兼并收购、参股等形式进入新兴市场经济国家。
四是征信服务逐渐扩展到非传统领域。征信机构除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服务外,还逐渐向电信、保险等机构提供服务。这是因为客户拖欠通讯费用、保险欺诈等风险与客户的消费信贷风险之间存在一定关联,征信机构所收集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数据也能够更好地帮助电信、保险等机构更好地识别和控制风险。
可以说,信息技术的发展水平决定着征信行业的经营模式和影响力。在征信行业的发展史上,这一点充分体现出来。
在二十世纪初,征信机构在采集、加工信息和提供信息服务时,都是靠手工来操作,信息传播也主要是靠信函或口头的方式。在那个年代,征信机构的规模都很小,对人们的影响也相当有限。
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开始,信息技术逐步成熟,征信机构的经营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一些大型的征信机构逐渐建立起庞大的数据库,采集、储存了成千上万家企业和数亿人的信用信息并利用最新的数理统计技术开发出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一系列增值产品。现在,征信机构能够快速地从许多家商业银行那里获得一个人的信用信息,然后按照这个人的身份自动将关于他的信息整合在一起形成信用报告。在发达国家,像申请贷款或信用卡、买保险、找工作、租房子,许多地方要用到个人信用报告。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征信与人们的关系将会越来越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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