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个正在发生的真实理赔案例。这个案例是一个客户朋友的经历,他向宝哥请教。宝哥觉得很典型,很多保险公司的拒赔案例都会发现同样的逻辑。对此类案例的深入分析,也有助于我们加深对《保险法》相关条款的理解和运用。
2017年2月19日,一个浙江衢州的包敏Z买了一份& quot爱立方第二代健康保障计划& quot通过朋友为妻子购买了中国农业银行人寿保险,每年支付6000元,为期10年。
该计划由养老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组成,前者将投保至80岁,后者也将投保至80岁。重疾保险金额为187068元。
第二年正常更新后不久,2018年4月14日妻子体检发现甲状腺结节达到(TI-RADA4a)级,4月16日做了穿刺活检,提示& quot甲状腺乳头状癌& quot。
4月28日入院准备手术,5月2日进行& quot甲状腺癌根治手术& quot并做了病理报告。他被诊断为& quot微小乳头状甲状腺癌& quot并于5月5日出院。
事实非常清楚。恶性肿瘤的诊断完全符合& quot恶性肿瘤& quot在重大疾病中。丈夫Z出院后,向ABC人寿提出索赔。
申请人索要过往体检报告,Z如实提供了妻子Y在2016年、2017年的单位体检报告。
2016年体检报告
2017年体检报告:
准备好所有材料后,5月14日,Z将所有材料提交给了农银人寿。
6月8日,来的是一张拒绝赔偿通知书。
原因是:& quot因投保前有贫血、血红蛋白低、轻度宫颈糜烂、双侧小叶增生、胆结石、副脾病史,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严重影响了我们的承保决定。"
拒绝决定:
1.解除保险合同;
2、不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3.退还已交保费12000元,不计息。
每次看到这样的& quot反人类& quot决定拒绝赔偿,宝哥深感抱歉。这种保险公司& quot只找到拒赔的依据,不找客户的理由& quot,对整个行业都是一种损害。
在保哥看来,这就是一个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条款”拒赔的典型案例。
我们来看看《保险法》
《保险法》第十六条是关于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条件。
第十六条
第一款: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二款: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作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决定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款: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解除原因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的,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四款: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第五款: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造成严重影响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六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负责
2.但是,有个前提:必须是申请人的& quot故意& quot或者& quot重大过失& quot这导致不能说出真相。让我们说& quot故意& quot首先。Z是否在投保前有意隐瞒?我问Z这个,当时为什么不告诉他?
z说因为是通过代理朋友买的,所以问他有没有住院,但没说要看体检报告。
这个解释,我相信是因为宝哥遇到过很多这样的情况。为了达成交易,代理人故意回避一些可能给核保带来障碍的问题,甚至主动要求客户不要说实话,说& quot小毛病没事,只要他没住院,在医院能查到记录,门诊体检查不到。"如果你遇到这样的中介,宝哥建议& quot变黑& quot和& quot远离& quot!
宝哥认为Z解释的另一个原因是& quot贫血、低血红蛋白、轻度宫颈糜烂、双侧小叶增生、胆囊结石、副脾史& quot农银人寿拒赔理由中提到的完全是基于Z提供的2016年和2017年的体检报告得出的结论。如果当初Z是故意隐瞒,他会这么配合的提供这么详细的医疗信息吗?在Z收到拒付通知的那一刻,恐怕他还不知道这些& quot套路& quot在保险业。
3.因此,不存在申请人故意的虚假陈述,甚至& quot重大过失& quot是不考虑的,代理人的不尽职在本案中占有很大的责任。然而,代理的& quot玩忽职守& quot,作为客户,很难证明,都是口头行为,几乎不可能有音频、视频、书面证据。
说到这里,宝哥插话一句,很多粉丝在咨询网上保险时担心不靠谱的问题,表示还是希望有代理人。
对面的服务感觉靠谱,万一出险,也好有个人帮着协调和处理。中国目前有800万的庞大代理人队伍,中间有多少“专业人士”保哥不好估计,也不好评论,但是如果你碰到了像这个案例里的代理人,那只能说还不如自己买呢。
4、农银人寿最后也就是按照投保人存在“重大过失”的第五款约定,来做出的拒赔决定,“不赔付但退了保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但是这一条适用于Z某的这个赔案吗?保哥的理解是:“未告知的项目要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才适用这个条款。
贫血、血红蛋白偏低、宫颈轻度糜烂、双侧小叶增生、胆囊结石、副脾病史,这哪一条,哪一个是对甲状腺癌的发生有“严重影响”呢?!
保哥认为,不光不影响,这都是“八竿子都打不着”的病,属于农银人寿为了拒赔而找的理由,保哥严重鄙视这种行为。
5、至于这些“病史”,保哥也认为属于体检时的常见情况,我们逐一分析拒赔理由:
(1)贫血、血红蛋白偏低
是依据2016年的体检报告,只是“提示贫血”,并不是确诊,血红蛋白指标86g/L,是低于正常值,但是在住院记录上,被保险人住院时做的检测血红蛋白值是:94g/L,入院诊断是“轻度贫血”,这种指标的贫血在有的保险公司都是能作为标准体承保的。
(2)宫颈轻度糜烂、双侧小叶增生,属于很轻微的妇科常见病,大部分的重疾险都无需告知。
(3)胆囊结石,依据的是2016年体检报告指“胆囊结石0.9cm”,不用说这么小的,在有的重疾险里,告知胆结石,不问大小,直接可以标准体投保。
(4)副脾病史
在2016年的体检报告里只提到了“副脾考虑”,也就是不确定的意思,在2017年的体检报告里直接“未发现明显异常”,在农银人寿里,也成了“副脾病史”?!依据何在?
2016体检
2017体检
保哥的结论
经过分析,保哥认为农银人寿的这起拒赔案件是错误的,必须要纠正,保哥给到投保人的建议就是:先投诉保当地监局、投诉解决不了,再起诉。
投保人Z某也是按照保哥的“套路”走的,先是电话保监局12378(全国保险投诉都是这个号码)进行投诉,得到的答复是:请走司法途径解决。
好吧,目前“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保监会可能也逐渐不再扮演合同纠纷调解的角色了,打官司可能会成为今后唯一的维权途径。
那就打吧,保哥认为,这个理赔诉讼案件投保人胜诉的可能性很大,因为我们“有法可依”,保险法就是我们的“保护伞”,一切不“依法理赔”的保险公司都是“纸老虎”。
目前投保人正在联系律师起诉,保哥也会关注后续的事件进展,提供协助。
农银人寿,法庭见!
同名微信公众号i保不保,欢迎关注,留言,谈论有关保险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