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专职管理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类以上物业,且管理的各类物业房屋建筑面积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200万平方米以上的多层住宅建筑;
(2)100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住宅;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等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体系,管理业绩优秀。
1、物业管理资质应为独立法人资质。
2、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