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建国初期,各级干部在收入上实行的是两种不同的标准:供应制和工资制。中共党内各级干部实行供应制,党外各级干部享受工资制。1952年上半年,共和国地方和军队各级干部分别定级,党政军各级干部开始按各自级别领取不同级别的工资或津贴,并按级别享受不同待遇。1952年至1965年,副部级以上干部享受的级别标准和福利待遇具体解释如下:
1.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行政二级。中央人民政府秘书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行政二级。中央人民政府成员:行政三级。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行政3~4级。5.特别行政委员会秘书长兼行政委员:行政级别4。6.政务院各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行政级别3~6级。7.政务院部长、主任、院长,政务院副秘书长:行政级别5~7级。1952年上半年,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7人,中央书记处书记2人。
被评为行政二级的4位民主人士分别是郭沫若(副总理)、黄炎培(副总理)、沈钧儒(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陈叔同(政协副主席)。林(中央人民政府秘书长)、董(副总理)、(副总理)、罗荣桓(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政治局委员彭真、康生被中共评为行政二级。建国初期,一、二级行政领导是共和国党和国家领导人,都是国家副领导人以上。
1952年被评为行政三级的,基本上都是中央人民政府成员和绝大多数的中共中央委员、中央局书记和各大行政区主席。被评为行政四级的人员,基本都是政治委员、中共中央候补委员、各中央局副书记、各大行政区副主席。此外,还有两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和两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在1952年的评级中,国务院部长的级别一般定为行政五级,副部长一般定为行政六级至七级。建国初期,正部级干部多指行政5至3级的干部,副部级干部则是行政6至7级的干部。
1952年干部等级评定工作后,国务院又规定,不同级别的干部按行政级别享受不同级别的待遇。各级干部除工资或津贴以外的待遇和享受,参照当时苏联的模式,严格按等级划分,按不同级别享受不同级别的待遇。七级以上高级干部享受特供紧俏精品(称为& quot特供& quot),而且由于他们的工作关系,他们享受秘书、警卫等各种特殊待遇
第二行政级别以上,有保安秘书、管理员、厨师、保姆、服务员、司机、吉斯客车,也有保健医生、护士,享受A类供应补贴和特殊用品。公寓配有保安班值班,出门坐火车的标配是公务车。中央书记处五大书记的公寓都有警卫排,出门坐火车的标准是专列(宋庆龄、李待遇同中央书记处)。行政5级到3级(部长级以上)可配秘书、厨师、保姆、服务员、司机、专车(五级黑吉姆、三级四级灰吉姆),享受B级供应补贴。坐火车出门的标准是软卧房。有的还按岗位设保健医生护士。行政7级以上(含7级、6级)可配秘书、服务员、司机、专车(伏尔加)。1952年定级工作两年后,为解决供应系统人员的实际困难,国务院于1954年6月发布《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包干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命令》号,再次调整了两次分配标准,提高了供应系统人员的待遇标准。
从上图来看,1954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各级人员级别和相应的工资或包干费,行政级别在二级以上的国家副领导人的行政级别没有变化,但与国务院总理平行的国家计划委员会主席一职(国家计划委员会主席由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高岗兼任)没有增加。其他行政三级至行政七级人员的职级也基本保持不变。略有不同的是,二高副职和国家计委副主任的级别由原来的行政四级降为行政五级。各委员会副主任和政府会议副部长的相应级别分别降至行政6级和行政8级。这说明,此时国务院副部级的行政级别由五至七个行政级别扩大到五至八个行政级别。
1954年6月以后,国务院规定的级别调整方案,行政七级以上干部级别一般不动,新任副部长级别提升为行政八级,是副部级最低的脱线行政级别,其待遇相应提高到副部级。
董事长、副董事长列为一级;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兼副主席。
理列为一至三级;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列为四至五级;各部副部长、各委员会副主任列为六至八级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列为五级;省、市长列为五至六级,副省长、副市长列为七至九级;全国政协常委会委员都不列级。195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1月6日关于几个主要职务的行政级别制定的规定,又专门对省部级以上干部的行政级别调整做出决定:凡部长、省长、直辖市市长及其以上职务人员的级别低于所担任的职务最低一级的都提高到最低一级(部长最低一级为五级,省长最低一级为六级);全国人大常务委员的级别低于行政五级的,都提高到行政五级。在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关于级别的决定后,部长级以上一些干部的级别遂根据决定进行了调整。
首先,关于国家"四副二高"领导人的级别调整。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人大副委员长,副总理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行政级别为行政一级至行政三级,级别不到三级的提升到三级。全国政协副主席不列级,行政级别仍维持原有级别。国家副职领导人的行政级别在1952年的评级下线为行政二级,到了1955年1月调整级别时其级别下线则下调为行政三级。在55年1月的调级方案中,全国政协副主席与政协常委不列级,行政级别仍维持原级别不调整。当选的全国十六位政协副主席只有李四光与包尔汉二人的行政级别在行政三级以下,为行政五级。根据55年1月的调级方案,李四光与包尔汉二人的级别仍为行政五级,并未调整。在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二高"正职领导人中,最高法院院院长为董必武,仍为行政二级。新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张鼎丞,则根据调级方案由原行政四级调升为行政三级。新任国务院副总理中,除李先念原为行政四级调升为行政三级外,其他副总理均为行政二级至行政三级。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新任行政三级的"四副二高领导人"其待遇也相应提高为副国级待遇。其次,关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和各省长、部长的级别调整。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的级别低于行政五级的,都提高到行政五级。一部分资深的部长、省长、直辖市市长的级别也提高为行政五级。最后,关于新任副部长的级别未达到副部级最低下线行政八级的,根据调级方案均调级为行政八级,其享受的待遇也相应提高到副部级。在1955年副部级以上干部调级中,绝大多数干部的级别未加调动,只有少许新任干部因升职而调高一级或两级,其待遇也随着级别的提升而相应得到提高。
1956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一大批省部级中共领导人当选为新的中央委员和中央候补委员,并入选中央书记处书记、候补书记与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随着新的中央委员、中央候补委员与中央书记处书记、候补书记的产生,一部分中共领导人的党内职务得到了提升,为此1956年11月中央在调整干部级别通知中决定:在1956年调整干部工资级别时,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处的书记,中央机关、中央国家机关部长、副部长以上的干部(包括国务院各直属机构的局长,行长、社长、主任),中央一级各群众团体书记处的书记的工资级别一律不动。
在中共八上,新当选的中央领导人中其行政级别在行政四级以下的有七人:陆定一、陈伯达、谭震林、李雪峰、刘澜涛、杨尚昆、胡乔木。根据中央调级方案中的规定,新当选的这七位中央领导人中行政级别并没有提升,原有级别维持不动,但在享受的待遇方面,七人依据党内职务的提升而政治局委员和中央书记处书记待遇。新当选的中央委员与中央候补委员的级别也一律不动,但他们的待遇根据党内职务的提升而分别享受中央委员和中央候补委员待遇。
1.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全国政协副主席、高法院院长、高检院检察长公寓,每户180-400平方米,其中可设办公室、会客室40-80平方米。部长每户100-250平方米,其中可设免收房租的会客室20-40平方米;副部长每户80-150平方米。不设免收房租的会客室。
2.1955年12月31日中央发布的首长公馆服务人员的编制名额:除司机、锅炉工以外,国家副主席、副总理、副委员长等应各配备4人(管理员、厨师、保姆、服务员),警卫秘书1人;全国政协副主席、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和人大常务委员等应各配备3人(厨师、保姆、服务员);政府部长(主任)等应各配备2人(厨师、服务员);全国政协委员、国防委员及副部级或行政七级以上人员等应各配备服务员1人。公馆处政保队员由公安部门按照需要统一调配。1956年中央明文规定,行政七级为副部级,除秘书、专车外还配备一名服务员,正部长再加一个服务员(厨师),人大常务委员配备服务员3人(厨师、保姆、服务员),副总理以上配置为4人(增设管理员1人),另设警卫参谋1人。
3.1955年12月31日中央发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与常务委员外出火车乘车标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乘火车外出可以挂公务车,常务委员乘软卧包间。
4.1956年10月16日中央发布专用汽车配备标准: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高法院院长、高检院检察长配备吉斯车。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国务院各办公室主任、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配备吉姆车;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务委员兼任部(会)副职或其他行政职务的,按照常务委员待遇办理。三、国务院各部副部长、各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政协常务委员配备一般卧车(伏尔加或华沙)。
5.1956年11月国务院制定国家领导人外出乘公务车的范围: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秘书长,高法院院长,高检院检察长,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全国政协副主席外出,可以乘坐公务车。
6.建国初期,中央党政军系统行政七级以上领导干部享受食品特需供应,1957年12月,国务院发布改进中央党政军系统领导人食品特需供应办法,就供应对象、范围及供应的种类、数量提出了具体办法。调整范围是:列入公安部八局供应的79人,列入公安部九局(中南海警卫局)供应的43人,划归军队系统供应的26人,不属于新定的范围、提请北京市安排的31人。
7.1957年7月25日,为控制各机关负责同志暑期往返北戴河和北京使用交通工具,国务院发布《关于今年各机关负责同志暑期往返北戴河和北京使用交通工具的通知》。通知规定: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人大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高法院院长、高检院检察长乘用火车可挂公务车(如经首长本人指示用包房者照办),其他首长一般取消公务车。后中央决定何香凝、程潜、龙云仍照开公务车作为内定。
8.1958年2月中央发出取消部长以上干部食品特需供应的通知,决定:取消部级以上干部在北京市食品供应处以前发的购肉证,干部在户口所在地区换领市民购肉证。按照规定,每人每月补助植物油1.5斤,由各生活供应单位负责领发。副总理、副委员长、全国政协副主席、国防委员会副主席、高法院院长、高检院检察长日常所需肉、油、粮由国管局开列名单后,交由北京市食品供应处按照市民的定量标准供应。
9.1960年11月,中央制定了对高级干部(司局级以上)特需供应标准:一,四副二高领导人供应标准,每户每天肉1斤,每月鸡蛋6斤,白糖2斤,甲级烟2条。二,人大、政协在京的常委、国务院各部委正副部长、正副主任、二高副职,人大、政协的正副秘书长、各民主党派中央的正副主席、在京的高级知识分子的一级人员以及党政群同上述职务相当或工资级别在行政七级以上的其他人员供应标准,每户每月肉4斤,每月鸡蛋3斤,白糖2斤,甲级烟2条。
10.1962年9月,国务院公布改进“四副二高”特需供应的标准:“四副二高”的特需供应,原则上按照中央〔60〕27号、〔61〕7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在供应标准上,党外可以稍宽于党内。供应标准:每户每月供应肉15斤(党外仍按30斤供应),鸡蛋3-6斤,食糖2-4斤,烟2-3条,黄豆5斤,食油3一6斤,鸡10斤,鱼20斤。“五一”、国庆、元旦三个节日,每户补助肉3斤、鸡蛋2斤、食糖1斤,春节加倍补助。面包凭粮票购买,按平价计费。糕点、饼干(凭粮票购买)、水果糖一律实行高价。水果、青菜、调料等均不限量,根据货源情况掌握供应。
1959年4月二届全国人大、三届全国政协会议召开,共选举产生人大副委员长和国务院副总理各16人。根据中央关于提职提生活待遇但不提级的指示,原则上一律原来什么级别,仍是什么级别,但生活待遇按新提职务享受新的职务待遇。罗瑞卿在人大会议上被任命为副总理后,其生活待遇提高到副总理待遇,但其行政级别仍为原来的行政四级,其级别维持不动。
1965年1月三届全国人大、四届全国政协会议召开,共选举产生国家正职和"四副二高"领导人59人(兼职的不计);关于新一届“四副二高”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务委员应享受的生活待遇,国务院于1965年2月9日做出规定如下:
一、生活服务工作原则上由原单位管理。(1)“四副二高”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务委员,由国管局管。现由党、政、军、群系统管理,工作职务未变的,仍由原单位管。(2)全国政协常务委员、政协委员由全国政协管。有行政职务的,由所在行政单位管,现由国管局管的一部分政协常务委员和政协委员,移交给政协。(3)国务院各部委的部长、主任,由各部委管。
二,生活待遇问题。根据中央关于提职不提生活待遇的指示,原则上一律原来什么待遇,仍是什么待遇,具体执行按下述各条办理:
(一)新提升职务的,一律不换宿舍、不换汽车、不增加工作人员。新提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务委员、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不配备专车,他们用车,分别由其生活供给单位负责,随要随派。
(二)乘坐铁路公务车和软席包房问题:连任“四副二高”的,仍按铁道部1962年10月25日“关于重新制定铁路公务车使用范围和租用办法的报告”中的规定办理,外出时乘坐公务车,新提为“四副二高”的,一律不乘坐公务车。凡是部长级干部,外出时可乘坐软席包房,但铁道部原来规定的对部长减半收费的办法,应予废止。
(三)食品特需供应:连任“四副二高”的暂时保留供应,新提的一律不供应。
(四)服务人员[备:连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原来规定配备服务人员4人,现在改为3人(服务员2人、厨师1人)。连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务委员的原来规定配备服务员3人,现在改为2人(服务员1人、厨师1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常务委员配备的秘书,生活供给由国管局管,人事、管理教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管。
(五)少数负责干部和高级民主人士,原来享受的生活补助费、差额补助费、社会活动费,原则上都应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