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对象和安置地
大校以下军官:
(一)担任军官职务满十六年的;
(二)担任中士、军官职务累计满十六年的;
(三)任职满二十年的;
(四)直接选拔招收军官或者特招军官入伍,达到少校以上年龄退役的。
军士:
(一)担任士官满十六年的;
(二)任职满十八年的;
(三)晋升(授予)四级军士长以上军衔,在本级军衔任职满6年,累计满14年的。
按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官和士官,可以在本人原籍、入伍地或者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在《办法》根据其他情况选择安置地。
退役金的发放
退休待遇分为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后两个阶段。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按规定按月发放退休养老金;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等养老保险待遇,并终身继续保留一定比例的退休待遇。
退休养老金根据担任军官、士官的年限,按照计划和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计划和缴费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退役金发放标准:
对担任军官职务满16年或者担任士官、军官职务累计满16年的退役军官,按照计算基数的60%确定退休费;
对担任士官职务满16年的退役士官,按照计算基数的50%确定退休费;
16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计发比例增加2%;不满16年的,每满一年比例减少2%。
退役金计发基数具体标准
退役金的增发
对获得军功荣誉表彰、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军官和士官,按照计划基数的一定比例增发退役金,具体增发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曾获得军队功勋荣誉表彰:
服役期间获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计发比例分别增加2%、4%、8%;荣立四等功、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计发比例分别提高2%、4%、8%、12%;
获得奖章、荣誉称号的,计发比例增加15%;
荣立二等功并获得批准、一等功的,按照二等功、一等功标准提高退休金比例。
对多次获得立功荣誉奖励的,可累计支付总额比例,累计比例不超过15%;
本级表彰有功和荣誉累计增发比例不得超过上一级增发比例;
同一事业获得两次以上立功荣誉的,增发比例高。
曾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
在西藏自治区、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满10年的,计发比例增加5%;
已超过10年的,西藏自治区和六、五、四、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每增加1年,年缴费比例分别增加2%、1.5%、1.2%、0.8%、0.5%。
按照五、四、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务相关标准,增加特殊海岛、一类海岛、二类海岛服务。
在同一地区,符合艰苦边远地区和海岛条件的,执行。
在上述地区服务的附加退休待遇比例可以累计,除安置在上述地区外,累计比例不得超过15%。
安置在上述地区,且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发给地区补助。
曾长期在特殊岗位服役:
在飞行、舰艇、涉核岗位服役满10年的,计发比例增加5%。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主官共3年,计划支付比例提高2%。
根据上述规定,退休缴费比例不得超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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