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1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正式批准了绥远省与内蒙古自治区合并的报告,3月6日绥远省建制正式撤销,原绥远省辖区全部划归内蒙古自治区。同年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批准将绥远省划归内蒙古自治区并撤销绥远省建制的决定。绥远省与内蒙古自治区合并,撤销绥远省建制是内蒙古现代史上的一个重大事件,它集中反映了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大大加速了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区域自治工作的发展。
绥远省于1928年由南京国民政府设立,管辖范围包括呼和浩特、包头、伊克昭盟、巴彦淖尔盟和乌兰察布盟部分县。绥远省的建立是国民党政府“一国两制”政策的产物分治& quot对抗蒙古人民。
1949年11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要求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从乌兰浩特迁至张家口。1950年8月,察哈尔省建制被撤销。从1949年底开始,根据中共中央的有关指示,绥远省积极稳妥地划归内蒙古自治区。
1953年底前,中共中央内蒙古支部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陆续迁至绥,随后中共中央内蒙古支部与中共绥远省委合并,组成中共中央蒙绥支部。 随后内蒙古自治区与绥远省工作关系的调整是绥远省划归内蒙古自治区的重要一步。
10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两国政府于11月1日正式合署办公。
010年至1010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与绥远省人民政府合署办公,对绥远省的工作,特别是民族工作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广大干部群众的民族政策水平进一步提高,干部之间相互了解,工作中团结协作。这些都表明,绥远省划归内蒙古自治区的条件已经成熟。
为最终妥善解决绥远省划归内蒙古自治区、撤销绥远省建制的问题,1953年底,中共中央华北局提出了有关建议,经中共中央批准。为了落实这一建议,顺利解决绥远省划归内蒙古自治区的问题,绥远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4年1月11日至71日在贵绥召开。
会议一致通过了关于绥远省与内蒙古自治区合并,撤销绥远省建制的四项决议。1954年3月6日正式撤销绥远省建制。4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归绥市改名为呼和浩特市。至此,绥远省划归内蒙古自治区的工作全部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