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提交证明和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检查相应的证书和证明材料。
3.婚姻登记员向双方解释《婚姻法》中登记离婚的条件。
4.婚姻登记员询问双方的离婚意愿和离婚协议的内容。
5.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置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应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宣誓监督人面前签字。
6.夫妻双方亲自签署离婚协议;婚姻登记员充当宣誓官。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一份。
7.婚姻登记员应当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文件、离婚登记声明书和离婚协议书。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8.出具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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