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人在领结婚证之前,父母为女儿提供的嫁妆无疑属于她的婚前个人财产。
2.女方和男方的婚姻先是后来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如果父母给女儿提供聘礼的时间恰好是女方领结婚证之后,且女方父母明确表示聘礼是给女儿的,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只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在赠与合同中确定为夫妻财产。
3.女方领证后(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如果父母给了嫁妆或其他财产,但没有特别约定或表示归女方所有,那么此时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嫁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最后,离婚诉讼中,对于嫁妆的分割,主张返还嫁妆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其提交证据证明赠与的时间(如发票、交易凭证、银行流水等。)或证人证言,以证明嫁妆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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