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现代人的女婿没有尊严,就是没见过古代人的情况。在古代,被妻子收养的男人不仅失去了尊严,连名字都被女方家给还了回去。换句话说,一个收养了儿子的男人不配拥有自己的名字。在古代,被收养的男人不仅不被尊重,甚至在女方家里,也要辛苦很久。
被老婆收养的男人,大部分都是因为钱。在社会分工和生产力水平不均衡的情况下,就会出现财富分配不均。这就导致了穷人和富人的区别。在& quot男人比女人优越& quot在封建社会,养子的地位呈现出相反的轨迹。毕竟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毫不夸张地说,只要有贫富差距,女婿现象就会继续存在。
根据& quot冗余& quot在《说文解字》中,它被称为& quot冗余,意味着物质金钱。"
在古代,多余物是一种用作抵押品以换取相应财产的物品。如此联系起来,被收养的意义就是男人物化成了旁系,失去了作为人的基本尊严。因此,已收养妻子的男子不仅在女方家中承担繁重的体力劳动,而且对自己的人身自由也不能做出自己的决定。
陈友谅,元末混英雄,出身世家,有过不光彩的女婿过继史。根据和的记载,陈友谅的祖先不姓陈,而姓谢,收养后开始改名。
在古代,一旦女婿收养了另一个家族,他的宗族就会被逐出族谱。换句话说,不仅女方家看不起,连大自然也会把自己驱逐出氏族兄弟的行列,可以说是里外不是人。
关于收养男性,在春秋战国时期,也有相应的法规,规定被收养的男性无权拥有自己的田地。即使被收养的男人被当成壮丁,在同等条件下,被收养的男人也总是受到歧视,甚至在军队里当奴隶。
在 《明史》 ,它被记录为& quot“陈友谅,本谢氏,祖赘于陈,因从其姓”"也就是说,即使男方想通过收养的方式收养妻子,也要看女方是否愿意。因为在古代,收养意味着在女方家里承担大量的体力劳动,所以被收养的男方必须身体强壮才有资格收养。
其中最经典的是 《汉书.贾谊传》 's猪八戒。虽然懒惰的田鹏元帅不要脸,但他在当时的收养问题上相当擅长。他直言,我老猪不能白吃你的茶。我可以给你扫地搬砖。虽然这是一个童话,但艺术在当时是来源于生活的,也从侧面反映了养子的地位是如此之低。
与现代男性相比,古代的收养根本不是作为丈夫对待,而是作为奴隶对待。回想起来,现代的养子们是受不了被人背诵的
从010年到1010年的领养历史由来已久。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当时的齐国经济发展最为迅速,靠的就是天时、地利、人和。齐的渔业、盐业和商业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齐当地妇女大多从事纺织行业,不仅社会地位明显提高,甚至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所以在婚姻的选择上,她们的选择权远远高于男性。这种风气与鲁所遵循的保守风气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无法生存的男性,在这种情况下,自愿‘嫁’进女方家,承担相应的体力劳动。
据“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入赘,说,男人收养女婿的最大原因是贫穷。这些可怜的单身汉真是& quotmud & quot那是他们负担不起的,尽管商鞅变法中说为了增加户籍税,鼓励男女结婚。为了尽快把婚事定下来,这些可怜的光棍只能忍气吞声,成为女眷。甚至在 《西游记》 ,被收养的人也被比作人质。于是,这种婚姻形式一出现,就成了耻辱的代名词。
在秦朝,通过婚姻收养的男子不仅得不到女方家庭的尊重,而且在社会上受到歧视。秦始皇曾经下过一道圣旨,把养女女婿列为与商人、罪犯统一的级别。被送到边境去劳动。 《汉书.贾谊传》 是在 《汉书》 ,被记录下来的,可见在秦始皇眼里,这些被收养的人和囚犯没什么区别。
你觉得汉朝领养孩子的待遇会提高吗?相反,汉武帝看不上一百个以收养方式娶妻的人。
根据《史记.秦始皇本纪》的记录:& quot天汉四年,世界七科晋升& quot。
从
文中看出,汉武帝将七类人比作可以发配边疆,排名第一是贪官污吏,罪犯排第二,而入赘者排在第三。虽然到了魏晋南北朝对入赘者相对友好许多,虽然不用发配去边疆,但在社会上,入赘者的地位同样低下。
唐宋时期的经济发展迅速,社会风气也有了明显的好转,人们的思想也逐渐开化。但即便如此,当时的人们依旧不放过入赘男子。不仅如此,还给入赘者取了各种各样的代名词,如“接脚婿”、“招夫”等等。
根据《吏学指南.婚姻门》的记载,元朝时期将入赘男分配了几种工作内容。其一入赘丈夫要负责妻子父母的赡养;其二这是充当家中的劳动力,这种劳动力是由专门规定的时间限制,通常以年为单位,由此看来,此时入赘的身份依旧停留在服役的阶段,丝毫没有改观的迹象。
明朝时期对入赘的态度基本一致,并专门针对入赘者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其中规定到,父母在世,男子不能入赘;手中握有军事掌控者,不得入赘。如果是家中独子,只能作为“出舍”,意思是就算入赘,也不能长期呆在女方家,必须以年为单位,到女方家中从事体力劳动。这其实也是一种变相的劳役关系的体现。
虽然各个朝代对入赘者如此看不上,但同样在入赘这种婚姻现象出现之后,还是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保护。从入赘者的身份来看,大部分入赘者都需要在其姓名上变成男女方的姓,或者在原本的姓氏上加入女方的姓。元朝时期的陈友谅,本姓谢,由于其祖先是入赘者,因此改姓为陈。也有少部分入赘者不用改姓,当然这要看女方家族中的意愿。
同时法律规定,入赘者可以继承女性家中的财产,当时不能全额继承,法律有专门入赘继承比例。当然也有一些地位较为低下的入赘者,他们无法继承女性家族中的财产。
在明朝时期,就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入赘者中的养老女婿,不被承认拥有继承财产的权力,如果夫妻双方结婚后没有子嗣,这需要另外将财产继承给其他子嗣。而选择子嗣的权力多集中在女性。
从古代的一直延续至今的入赘制度,虽然被历朝历代所不齿。但从历史的进程来看,其实也有积极的一面。在一定程度上,入赘是中华民族的文化的产物,它不仅出现在汉朝,在其他少数民族中同样存在。而入赘制度的发展也是古代男女地位发生转变的缩影。
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发展至今,女性地位已经得到明显提升,发展至现代,已经实现了男女平等社会形态。在重大的问题上,女性有了更多的话语权。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结果。
入赘制度的发展,从本质来看,它也是中国长久以来社会制度发展的体现形式。在封建社会时期,入赘之所以被社会整体轻视,很大原因是它处于当时的社会形态下,男性地位得到贬低,似乎有一种恨铁不成钢的情绪在其中。
而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如到了清朝后期,入赘的形象也逐渐成为社会常态。此时包括社会和家庭成员,也鲜少出现明显的歧视行为。这是社会稳步发展向前的重要体现。
存在即合理,但一种现象成为常态,我们唯有放下成见,接受它的存在,才是现代社会多元化发展的理性态度。
参考文献:
《汉书.贾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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