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征收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2.土地征用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属权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用土地。同时,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不得阻挠征地。
3.必须依法获得批准。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其他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经国家依照法定程序批准的土地征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
4.被征地单位必须依法给予补偿。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征收的具体补偿标准有特别规定。
5.土地征收必须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告,并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接受监督。同时规定,禁止侵占或者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上一篇:如何在农村院子里升国旗
下一篇:如何购买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