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与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的公民可以作为证人。
2.在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检查或者勘验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或者搜查被告人的人身、物品、住处,扣押被告人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财物时,必须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证人在场,观察和监督其有关行为的实施,并且应当在当场制作的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3.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或者提取债务人财产时,还应当邀请证人到场。人民法院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书,受送达人或者代理人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见证人参加,并在送达回证上证明拒绝的理由,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文书留下,即表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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