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根据《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动局编号[1995]324号),书面通知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违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是指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2.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雇主。103010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违反规定或者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103010劳部发〔1995〕223号)对劳动者应当赔偿的损失作出了具体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录用他们所支付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按约定办理;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补偿费用。
4.劳动者自动离职或者不辞而别,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未履行告知义务,自动离职或者不辞而别,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按照《劳动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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