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征收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理服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服务,其垃圾处理取得的垃圾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优惠政策中的垃圾处理业务主要包括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其他名称的垃圾不属于国税函〔2005〕1128号所指的垃圾范围。
2.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环保、节能、节水项目的收入。自项目第一笔生产经营所得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减免税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人可以在转让之日起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减免税期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重复享受该项目的减免税优惠。
3.此外,《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第三十四条明确提出了完善和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为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提供了指导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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