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承租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形成纠纷。此类争议的处理:行政裁决。经当事人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裁决的内容应当包括补偿方式和金额、安置房的面积和位置、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2.依法起诉: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强制拆迁: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拒不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裁决,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4.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承租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产生纠纷的。此类纠纷的处理:依法成立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此类纠纷应根据《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拆迁当事人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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