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2.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纪律教育,作出维护党的纪律的决定;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审查和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大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撤销对党员的处分;接受党员的投诉和申诉;维护党员的权利。
3.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将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案件的问题和结果报告同级党委。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4.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委成员有违反党纪的行为,可以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同级党委批准。涉及常委的,报同级党委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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