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三的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三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项目,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一百二十平方米。
2.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是地面以上有水、电、照明、通风等基础设施的房屋。地下室、车库(棚)、楼梯间、垃圾间、配电室、设备间、架空地面、公共门厅、过道、人防工程和层高低于2.2m的房屋不得作为物业管理用房。
3.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应当从物业管理用房中安排,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纳入建设工程总体规划,与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纳入建设工程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内容。
4.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的办公、值班人员和工具材料的存放。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5.物业交付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场所和共用设施设备配置独立的水电计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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