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愿戒毒。为了鼓励吸毒人员脱离毒品,我国建立了自愿戒毒模式,即在卫生医疗部门设立戒毒医疗机构,吸毒人员可以自愿在这里接受为期一个月甚至更长时间的戒毒治疗和康复。
2.强制戒毒。强制戒毒所是吸毒者接受强制戒毒的场所。强制戒毒由公安机关负责。其工作方法是:通过行政措施对吸毒人员在一定时期内进行强制戒毒、心理治疗、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并通过适度劳动帮助其戒除毒瘾。对不适宜强制戒毒的人员(包括患有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人员,怀孕或者正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人员,以及其他不适宜强制戒毒的人员),由公安机关向其本人及其家属发出《戒毒通知书》,在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监督管理下,限期在强制戒毒所外停止。
3.劳动改造。吸毒劳教中心由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接收强制戒毒后重新收监并被批准劳动教养的吸毒人员。劳动教养期限为6个月至3年。劳教所依法对劳教戒毒人员实行严格的封闭式管理,开展文化技术教育,组织参加适当的生产劳动。强制矫正和思想劝导相辅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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