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所谓依法履行职责,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利用其法定职权从事公务活动。这种公务活动既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单位的公务活动,也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或命令在其他时间或地点的公务活动。其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也就是说,他进行的管理活动确实属于他的法定职权,活动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同时,行为人必须以暴力或者威胁方法阻碍执行公务。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包括乡、镇、县、市、旗、地、市、盟、省、自治区、直辖市乃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如果是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可以构成本罪。
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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