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检局发现木质包装上没有IPPC的标志,所以所有的木材都被销毁了,收货人将被罚款。
00-1010熏蒸板是指上面印有IPPC标志的熏蒸包装板。
00-1010胶合板托盘适合一般货物,免熏蒸,可直接出口;实木托盘需要熏蒸处理,分为热处理和药物处理。出口时,托盘或包装箱上必须印有ippc标识,并附熏蒸证明。
00-1010海关规定,出口欧美国家的木托盘为了避免虫害需要有商检认证,也就是熏蒸证明。熏蒸过的托盘上标有IPPC字样。以后出口的话就不需要熏蒸证明了!
如果没有熏蒸托盘,可以用塑料托盘或者纸质托盘代替!
是的,空运和海运都可以!
00-1010首先,进口食品需要企业需要哪些具体资质:
1.进出口权。海关注册。商品检验备案。食品收货人在国外进口食品一般需要哪些文件?1.原产地证书。健康证书或自由销售证书或植物检疫证书。制造商的质量检验报告或第三方检验报告4。营养成分分析报告5。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证明。标签7的彩色照片和翻译。如果是木制托盘,木制托盘需要IPPC标志8。Invoice9 .装箱单进口食品的第一道工序一般如下:海外发货——收货人和发货人记录——到港后进口检验——报关验放——海关缴税放行——商检贴签——抽样检验——发货(目前还不能销售)——抽样检验合格后记录备案号——出具国内卫生证明(可以销售)。
00-1010进口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进口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防止森林病虫害随进口货物木质包装传入,保护我国森林和生态环境,便利货物进出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 quot木质包装& quot本办法所称木质材料是指用于搬运、包装、铺垫、支撑和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箱、木箱、木托盘、木框架、木桶(装酒精饮料的橡木桶除外)、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垫等。
术语& quot木质包装& quot本办法所称不包括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以及厚度等于或小于6mm的木质材料,如旋切芯、锯末、木质丝、刨花等。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口商品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进口商品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进口货物采用木质包装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检疫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以下简称IPPC)的要求进行消毒处理,并加贴IPPC专用标识。检疫处理方法和特殊标志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检疫处理方法和标志的要求。
第五条进口货物采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
(三)报检时不能确定木质包装上是否使用IPPC专用标志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抽检。经抽查,确认木质包装标有IPPC专用标识,未发现活体害虫,予以放行;如发现活体害虫,监督货主或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进行消毒和除害处理;经抽查,如发现木质包装上未标注IPPC专用标识,应对木质包装进行消毒或销毁。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未申报检验且经常使用木质包装的进口货物进行抽查,抽查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处理:
(1)经抽查确认未使用木质包装的,立即放行。
(二)抽查发现使用木质包装的,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对严重违反木质包装规定的,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随货退运。
。第八条 对木质包装进行现场检疫时应当重点检查是否携带天牛、白蚁、蠹虫、树蜂、吉丁虫、象虫等钻蛀性害虫及其为害迹象,对有昆虫为害迹象的木质包装应当剖开检查;对带有疑似松材线虫等病害症状的,应当取样送实验室检验。
第九条 需要将货物运往指定地点实施检疫或者除害处理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采取必要的防止疫情扩散的措施。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应当在检验检疫人员的监督下开启箱门,以防有害生物传播扩散。
需要实施木质包装检疫的货物,除特殊情况外,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擅自卸离运输工具和运递及拆除、遗弃木质包装。
第十条 过境货物裸露的木质包装以及作为货物整批进境的木质包装,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进境船舶、飞机使用的垫舱木料卸离运输工具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不卸离运输工具的,应当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当实施除害或者销毁处理。
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与港务、海关、运输、货物代理等部门的信息沟通,通过联网、电子监管及审核货物载货清单等方式获得货物及包装信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抽查的决定。
第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检疫情况做好进出口商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木质包装标识企业的诚信记录,对其诚信作出评价,实施分类管理。对诚信好的企业,可以采取减少抽查比例和先行通关后在工厂或其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等便利措施。对诚信不良的企业,可以采取加大抽查比例等措施。对多次出现问题的,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向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发出通报,暂停相关标识加施企业的木质包装入境。
第十三条 来自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港澳地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经港澳地区中转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可以申请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港澳地区检验机构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标识或者出具证明文件,入境时,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抽查或者检疫。
第十五条 为便利通关,对于经港澳地区中转进境未使用木质包装的货物,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港澳地区检验机构申请对未使用木质包装情况进行确认并出具证明文件。入境时,检验检疫机构审核证明文件,不再检查木质包装,必要时可以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旅客携带物、邮寄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未加施IPPC标识的,经检疫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准予入境;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的;
(二)报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擅自将木质包装货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四)其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擅自拆除、遗弃木质包装的;
(二)未按检验检疫机构要求对木质包装采取除害或者销毁处理的;
(三)伪造、变造、盗用IPPC专用标识的。
第十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检验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取消认定。
第二十条 检验检疫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