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2004年9月11日,原告方某、其父亲方某某等人购买了一处商品房。2005年,方某为上述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2023年12月26日,原告到被告某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不动产转让时,被告回复称其所买房产土地性质为划拨,需补缴土地出让金,将原划拨性质土地转为出让性质土地,才可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原告认为被告系不履行法定职责,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将其的房屋所有权证免费更换为不动产证,且注明土地性质为出让性质。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的事项为案涉不动产的变更登记,被告针对其申请事项作出回复载明:“需补缴土地出让金,将原划拨性质土地转为出让性质土地,才可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原告如认为被告未履行不动产变更登记的法定职责,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原告诉求的房屋所有权证免费更换为不动产证,且注明土地性质为出让,与其向被告申请的不动产变更登记并非同一事项,其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向被告提出上述更换不动产权证的申请,且被告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等。综上,原告方某未向被告某县自然资源局提出过更换不动产权证的申请,直接起诉被告某县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故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官提醒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时,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其已向行政机关提出过履行职责申请,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