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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如何认定注水猪肉是不合格产品?
朱某礼 (另案处理)系某食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为谋取非法利益,在2017年9月13日至2018年2月12日期间,与袁某远、赵某乙(均另案处理)达成口头协议,以每头猪支付8元至10元的价格,由袁某远、赵某乙组织被告人赵某甲及王某等人(另案处理)在该公司屠宰点内给待宰生猪注入含有肾上腺素、阿托品等物质的药水和生水,用以增加猪肉重量。
朱某礼组织他人将注药注水的猪肉产品销往多地农贸市场。经鉴定,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此期间生产、销售注药注水猪肉产品金额共计1.3亿余元。
其后法院判决认定, 被告人赵某甲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三十万元。
在屠宰环节对生猪注入肾上腺素、阿托品和生水,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药物代谢等原因,行为人在屠宰环节给畜禽注入肾上腺素、阿托品后,往往难以从肉品中检出药物残留,在此情况下, 只要证明行为人在屠宰相关环节有注药行为,注药后的肉品即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应认定为不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即可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甲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保障食品安全的禁止性规定,在屠宰环节给生猪注入肾上腺素、阿托品后注水,注水注药的猪肉产品质量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应认定为不合格产品。赵某甲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且涉案金额远超5万元,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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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十九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