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我讲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和工作文书。
今天,我专门谈一下《会见笔录》的制作。
一、如何列《会见提纲》?
(一)为什么要列《会见提纲》?
会见前,最好拟一个会见提纲,一次性把会见工作做到位。如果不充分准备,丢三落四,说不定还得为了补火而再次会见。
俗话说: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我始终认为,要想高效地工作,必须充分准备,做每一件事,都一次性做到位。
否则,将浪费很多时间、人力、物力。有些事情,可以补火;而有些事情,是补不了的。
比如,向证人调查时,其第一次说法,基本上可信。如果第二次去问,其说法将模棱两可。第三次去问,基本上是模模糊糊,得不到什么确定的东西了。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因为证人有顾虑,害怕作证会给自己带来麻烦。
第一次作证时,没想那么多,顾虑少些。做完证后,越想越担心,顾虑越来越重。
所以,其越来越不敢讲真话、实话,但也不敢讲假话,于是只好模模糊糊,讲不确定的话。
因此,对某些证人,如果取证不能一次到位的话,其证言是很难补得起的,往往越补越糟。
(二)会见提纲的内容
1.自我介绍、建立信任
比如,我是某某律师事务所某某律师,接受你亲属某某的委托,担任你的辩护人。
可以把律师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给当事人看。
还可以简单介绍一下律师的工作经历,也可以告诉当事人,其亲属是通过什么途径找到律师的,以拉近双方的心理距离,建立起初步的信任。
2.告知其诉讼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法律有详细规定。
在此,律师一般要告知当事人注意三点:一是实事求是。二是就事论事。三是一定要仔细看笔录。
一是实事求是。
就是说实话,不冤枉自己,也不冤枉别人。说实话的好处,就是不用刻意去记自己曾经说过什么。任何时候,任何人来问,还是这样说。
二是就事论事。
就是问什么答什么,不要扯得太远。
所谓“言多必失”。当事人一般是非法律人士,特别是不一定熟悉刑事法律。其不知道什么能讲,什么不能讲。当事人言者无意,办案人员听者有心。说多了,难免会出现对自己不利的情况。
比如,我办理的一些受贿案件,都存在当事人为了自证清白,主动讲出来某些受贿事实的情况。
为什么呢?
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不贪钱,说某年某月,某人送了多少钱,后来其退还了。当事人以为退了就没事了。岂知退还了,并不等于就不构成受贿罪了。
关于退还,法律规定要“及时”,要求没有受贿的故意。在受贿犯罪成立以后,才退还的,还是不能脱罪的。
三是仔细看笔录。
实践中,常常出现当事人没看笔录,或者没有仔细看,在办案人员的催促下,就签了字的情况。一旦签字,以后要想改过来,是非常难的。
所以,第一次会见时,一定要叮嘱当事人,无论是谁来提审,一定要仔细看笔录。若同其讲的一致,才签字。若与其讲的不一致,其有权修改。若办案人员不同意其修改,其有权拒绝签字。
3.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次会见,要详细问一下当事人基本情况,不要搞错人了。
有一次,我同某律师一起去会见,一个人来到会见室后,他开口就问案情。我急忙说:“不是他!他不是某某(指当事人)。”因为我已经会见过多次,认识当事人。
现在看守所在安排会见时,常常是一批人带过来,所以在不认识当事人的情况下,一定要问清楚。
记得某市检察院在查办某玩忽职守案时,办案人员问某大队副队长,笔录做完以后,交给被询问人签字时,才发现问错人了。原来他们是要问张副队长,结果问了李副队长。
别笑!我说的这个事,确实是真实的。
4.当事人向侦查机关供述的基本案情
第一次会见当事人,搞清楚其向办案人员讲过什么就行。即要求其对办案人员讲了什么,就同律师讲什么。凭办案人员所问的问题,律师大致能推测出办案人员的办案思路。
在了解案件事实时,主要是七何要素。即何时、何地、何人、何因、何行为、何事、何果。
用一句话表达,就是:什么时间,在什么地点,什么人,因为什么原因,实施什么行为,做了什么事,发生了什么后果。由当事人按时间顺序叙述一遍就行了。
5.重点发问。
在听取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后,律师应当根据其涉嫌罪名的犯罪构成,进行发问,问明构成要件事实。
然后,再问到案情况,判断是否有自首情节;再问其他情况,判断是否有立功等情节。
我在办理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时,第一次会见中,我就得知其有“协助抓捕同案嫌疑人”的立功情节。但阅卷时发现卷中没有相关材料。
于是我就撰写了《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给检察院,请求调取。其后,公安机关补充了这一材料。最后,法院凭这一立功情节,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6.办案人员有没有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诉讼权利
若有,律师应考虑单独做一份笔录,准备投诉或者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我在办理某贩卖毒品案时,第一次会见,当事人说办案人员在讯问前,将其打了一顿,并将其两个手腕给我看,确实上面还有非法使用手铐留下的伤痕。
于是,我就此做了一份会见笔录,详细询问了办案人员打他的时间、地点、方式、后果,以及打人者的姓名、身高、胖瘦等特征。最后,问当事人,有没有因为被打而做了虚假供述。
当天,我就把这份笔录的复印件,交给了驻所检察官。其后,又把这份笔录复印件分别送给了公安机关纪检和督察部门,以及同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
且在审查批准逮捕时,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的《律师意见书》。最后,检察院对当事人以证据不足,作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7.提供法律咨询,告知办案程序和期限
人会对未知的东西产生恐惧。所以,让当事人提前了解办案程序和期限,是非常必要的。其心中有了底,有利于其心安。
8.身体状况等其他事项
比如,当事人是否有不适合羁押的疾病,女性当事人是否怀孕或者在哺乳期内,若存在这些情况,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当事人被羁押在看守所,孤独、无助、恐惧、担心等负面情绪是难免的,所以律师应做好安抚工作,让其对未来充满希望。当然,不能虚假承诺其案件结果。否则,一旦办不到,当事人会抱怨律师,甚至投诉律师的。
二、会见笔录的制作
1.时间、地点、会见律师、记录人和被会见人;
2.正文;
3.结尾。
关于刑事辩护法律文书的写作,我在2019年10月份编写了一本《忠民律师谈刑辩——辩护文书写作模板》,选择了我这些年来办理的20件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的部分辩护文书。
其中基本上包括了刑事辩护工作所需用到的相关文书,比如《会见笔录》《调查笔录》《律师意见书》《辩护词》等几十种法律文书,可以作为刑辩新手的文书写作模板。
三、会见笔录制作的注意事项
1.内容齐全
特别是第一次会见,按照《会见提纲》,把该问的问题都要问到,且都要写进笔录。
2.文字精练
既要表达清楚,又避免啰嗦。在案件事实上,尊重当事人的原话。
3.重点突出
关键问题,比如犯罪构成要件事实、自首、立功等,应当详细记录。
4.手续完备
笔录做好后,应要求当事人仔细阅读,对与其说法不符之处进行修改,然后签字、捺指印。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每次会见都要有笔录。不管笔录是否需要提交给检察院或者法院作证据使用,这都是律师的工作成果。当事人签字的会见笔录,可以向委托人证明,律师的确成功会见过当事人。
如果准备提交给检察院或者法院的笔录,可以带打印机和笔记本电脑去看守所,当场打印出来,由当事人签字、捺印。毕竟打印件,办案人员阅读起来更方便。
现在有文件规定,律师可以带电脑和打印机去会见室的。其实,早在2015年,我就曾经带电脑和打印机去会见过,只要事先同看守所值班民警说清楚,他们会理解和支持的。
(明天我将讲一下《律师意见书》的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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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十九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