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对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的补偿数额如何确定?是应当以征收时的市场价格为准,还是以补偿或者赔偿时的价格为准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京康普法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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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在正常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征收管理部门应当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依据法定程序委托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市场价格评估,并据此对咱们被征收人进行补偿。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在于保障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同时期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便咱们被征收人在市场上能够利用获得的补偿款,购买到与被征收房屋区位、结构、面积等相接近的房屋,保障咱们合法财产权益不因房屋征收而受到减损,“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因此根据这一立法目的,如果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时间与征收补偿时间相隔时间过长,房屋市场价格发生变化,仍以公告之日的市场价格对咱们进行补偿,则不能确保咱们被征收人获得足额补偿,不能确保咱们能以补偿款购买到与被征收房屋区位、结构、面积等相接近的房屋。此时,就应以补偿时的房屋市场价格来确定房屋征收补偿数额。
同样,在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情形下,被征收人获得的行政赔偿数额也不应低于赔偿时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另外,如果因违法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行政机关付出的行政赔偿数额低于其合法征收支付的补偿数额,那么实质效果则是鼓励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因此,在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以赔偿时的市场评估价格对咱们被征收人予以行政赔偿。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