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如何定性?
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2023-08-23 16:02:40

原标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如何定性?

基本案情

陈某某,原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2000年6月,陈某某在组织并参与开发区国投公司的下属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改制过程中,徇私舞弊,违反有关规定,令与该公司毫无关系的某学校在认购公司股权时,适用只有内部职工才能享受的下浮20%的优惠和一次性付款再享受10%的优惠,直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人民币6203000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陈某某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

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如何定性?

律师说法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通过各种形式对国有公司、企业进行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法认定的公司、企业国有财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是指对国有资产不进行财产评估或者虽然进行了财产评估,但背离所评估资产的价值,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构成本罪要求必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指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如何定性?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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