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受台风影响,全国各地突降暴雨,大量机动车被水淹或涉水后行驶受损,暴雨过后,受损车辆保险公司会理赔吗?又应如何理赔呢?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冯先生驾驶轿车行驶过程中,恰遇暴雨,导致车辆熄火。冯先生遂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并按照保险公司的指示在原地等待施救,后由保险公司派救援拖车将该车辆拖至4S店进行维修。经4S店检测,保险车辆熄火系因暴雨所致,冯先生共需支付修理费304 378.1元。冯先生支付后,要求保险公司对上述修理费予以理赔。但保险公司以冯先生未购买发动机涉水损失险,发动机进水损坏不属于其赔偿范围为由,仅同意理赔200 000元,故冯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剩余车辆修理费104 378.1元。另外,双方签署的保险合同除约定因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外,同时还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属于免责范围。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既约定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还约定因暴雨造成的车辆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上述两个条款并不存在矛盾。涉案车辆被水淹是暴雨等自然现象致损的表现之一,因此发动机进水可以由多种原因引起,既可以由暴雨等自然现象所致,也可以由驾驶员失误或有意涉水行驶所致。而本案有证据证明事发时保险车辆行使路段的降雨已达到暴雨标准,而暴雨导致路面积水是常见现象,暴雨时尽快驶离积水路段,防止暴雨持续、积水加深从而导致滞留车辆更大损失,是大多数驾驶员会采取的做法,符合常理。因此,本案系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属于被告的保险责任范围,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京小槌释法
2020年9月1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将原需要单独附加的发动机涉水险、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等六项保险责任纳入车损险范围。故在2020年9月19日之后,如果购买了车损险则无需再另行购买“涉水险”。但并非所有的因暴雨造成的车辆损失均能获赔。常见的除外情形如下:
涉水熄火后二次启动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能获赔
车辆涉水熄火后,如此时强行点火,会造成发动机活塞、缸体等严重磨损,甚至会导致发动机报废。因此,如鉴定发现,发动机损坏系因涉水后驾驶人强行点火导致,则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因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不能获赔
明知前方积水严重还冒险涉水,此种行为属于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扩大,由此导致的损失不能获赔。
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导致致损原因等难以确定的不能获赔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京小槌提示
除上文案例所述的情形外,暴雨还可能给被保险人造成如下损失,是否亦属于保险范围呢?
车辆静止被淹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六条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故暴雨、山洪等情况下,车辆静止被淹属于“自然灾害”的赔付范围。如果车辆系停在小区地下车库或路边被水淹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在车损险承保的范围内予以赔付。
此外,车辆静止时,灯杆、树木因浸泡冲击倾倒砸损车辆或车辆被暴雨冲走,均属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在车损险承保的范畴。但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已明确告知被保险人,自然灾害不在车损失险承保范畴,被保险人未持异议的情况除外。
停驶车辆因雨水漂离地面撞击其他物体导致车辆损失
主动或被迫停驶的车辆,未再次启动的情况下,因水的浮力飘离地面,顺水流被迫撞击到其他车辆或物体的,先找交警判定责任,在出具责任认定书后,由责任人一方的保险公司通过车损险理赔。漂浮后撞击其他静态物体的,车辆的损失亦可通过车损险进行理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第六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第九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交通肇事逃逸;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
2.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
3.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第十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第十一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二)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四)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五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五)车轮单独损失,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加设备的损失;
(六)非全车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
第十五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维修机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无法协商确定的,双方委托共同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
信息来源:京法网事;单位:丰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