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合菌给大家整理了7个民诉法相关的做题小技巧。
掌握这些做题技巧,可以帮助大家提升做题效率哦,一起来看看吧~
01
反诉的判断方法
在判断被告的主张是反诉还是反驳时可以去掉原告的主张,假设没有原告的主张时,被告就自己的主张能否单独直接向法院:
如果能,则该主张是一个独立的诉,构成反诉;
如果不能,说明该主张不是一个独立的诉,仅仅是一种反驳的主张而已,不构成反诉。
02
当事人住所地的判断
第一步:判断经常居住地,有经常居住地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
经常居住地的判断:首先起诉时住哪?其次判断在该处是否住满1年?
1.如果已经住满1年,该地为经常居住地,以其为准
2.如果没有住满1年,该地不是经常居住地,且当事人没有经常居住地,直接进入第二步
第二步:没有经常居住地的,以户籍所在地为准
第三步:没有经常居住地,又没有户籍所在地(户籍迁出没有落户)的,以原按户籍所在地为准
03
三步走解决合同纠纷
1.先判断专属管辖,有专属管辖的直接由专属管辖法院管辖
2.没有专属管辖再判断协议管辖,有有效的管辖协议是的,以协议确定的法院管辖
3.没有专属管辖也没有协议管辖的,再判断法定管辖(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1)进入法定管辖后首先找到被告住所地,一定有管辖权
(2)再判断合同履行地:
①首先判断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如果合同未实际履行,且约定履行地没在一方住所地,约定履行地无管辖权,案件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合同履行了,进入下一步;
②合同实际履行了,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由被告住所地和约定履行地法院管辖。
04
当事人适格判断
1.《民法典》规定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就是适格被告
(1)如《民法典》中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法人、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2)如《民法典》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方为被告”
公式:《民法典》规定“由A承担侵权责任”,即在诉讼中以A为适格被告。
2.《民法典》 规定连带责任的,则视权利人主张确定被告。
(1)如《民法典》中规定“挂靠致人损害的,挂靠方与被挂靠方承担连带责任。”故在诉讼中视权利人的主张确定被告,权利人只主张挂靠方或者被挂靠方承担责任的,则将挂靠方或者被挂靠方列为被告;如果权利人主张挂靠方和被挂靠方共同承担责任的,则列为共同被告。
(2)如《民法典》中规定“连带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共同承担责任的,故在诉讼中视权利人的主张确定被告,权利人只主张保证人或者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则将保证人或者债务人列为被告;如果权利人主张保证人和债务人共同承担责任的,则列为共同被告。
公式:《民法典》中规定 “A 与B承担连带责任”,即在诉讼中视权利人主张确定被告,权利人主张A承担责任,则A为被告;权利人主张B承担责任,B为被告;权利人主张A和B均承担责任,A和B为共同被告。
3.《民法典》规定直接责任人的同时,规定其他主体需要满足一定的实体条件(如有过错、 没有尽到管理职责等) 才需要承担责任的,首先以直接责任人为被告,是否将需要满足一定实体条件才承担责任的主体列为共同被告要视当事人主张而定。
直接责任人一定要承担责任,故一定是赔偿义务人,应当作为被告;而其他主体只有在满足一定的实体条件下才承担责任,而是否满足实体条件要经过实体审理才能判断,故在起诉时只能视权利人主张而定,如果权利人主张其承担责任的,将其列为共同被告,如果权利人没有主张其承担责任,不列为共同被告。综上所述,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权利人只主张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则以直接责任人为被告,无需追加补充责任人为共同被告;反之,如果权利人只主张补充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必须追加直接责任人为被告。
(1) 如《民法典》中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显然,侵权人是直接责任人,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补充责任,故在诉公中应当以侵权人为被告,如果当事人主张学校承担责任的,将学校列为共同被告。
(2)如《民法典》中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娛乐场所等公共坜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显然,侵权人是直接责任人,安保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补充责任,故应当以侵权人为被告,如果当事人主张安保义务人承担责任的,安保义务人为共同被告。
公式:《民法典》规定“由A承担侵权责任,B有过錯的 (或者没有尽到管理职责等)承担补充责任(或者承担相应 责任)”,即在诉讼中首先以A为被告,如果权利人主张B承担责任,B为共同被告。
05
有独三、无独三
共同原告、共同被告区分
第一步,找到案件的原告、被告,以及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即本案的诉讼标的);
第二步,判断该主体是否为本案原、被告之间法律 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该主体是本案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
该主体不是本案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独三或者无独三
06
证明责任的分配
解决证明责任的分配仅仅需要记住“一个原则,两类倒置”即可。
“一个原则”是指:谁主张,谁举证
具体而言,在侵权纠纷中体现为原告证明侵权构成要件(过错责任原则四要件,无过错原则三要件),被告证明免责事由。
“两类倒置”指:
(1)环境污染案件因果关系倒置。
(2)过错推定案件过错倒置。
07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
在案外人救济制度中,存在两种模型,一是原判确有错误;二是与原生效判决无关。逐一分析:
模型一:判“钱”——执行“房”——异议“房”
即张三起诉本四要求李四归还借款100 万元,法院判决李四归还张三100万元。张三申请执行,执行时李四没钱,就执行了李四的房。在执行中案外人王五对房屋主张权利。该模型的核心特点是法院判決的和执行的不一样。分析如下:
首先,法院判决李四归还张三100 万元,该判决并未侵犯王五权利,王五不能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其次,法院执行了李四的房,执行侵犯了王五的权利,王五可以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裁定中止或者驳回后,此种情形属于与原生效判决无关,应当依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不能申请再审。
模型二:判“房”——执行“房”——异议“房”。
即张三起诉李四争议房屋所有权,法院判决房屋归张三所有。张三申请执行,法院对该房屋采取执行措施。在执行中案外人王五对该房屋主张权利。该模型的核心特点是法院判决的与执行的一样。分析如下:
第三人撤销之诉。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王五希望中止执行,可以提供担保,也可以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如果此时王五提出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裁定中止或者驳回后,王五不能申请再审。因为此时王五已经提出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身即可实现撤销原生放判决的目的,故无需再申请再审,不则将会出现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同时进行的尴尬。
其次,法院执行该房屋,侵犯了王五的权利,王五可以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裁定中止或者驳回后,此时属于原生效判决确有错误的情形,王五可以申请再审,而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因为在法院对策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作出裁定后,配套的救济措施只有执行异议之诉和再审,而此种情形属于原生效裁判错误,故此时只能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