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研经济研究院执行副院长 黄斌
国研经济研究院文旅研究中心主任 牛家儒
近年来特别是“十三五”以来,文化产业和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进程加快,新型文化业态不断涌现,数字文化产业发展迅速,已经成为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是促进文化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引擎和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也是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途径。数字文化产业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中也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文化产业数字化纳入国家战略部署。国家“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实施文化产业数字化战略,加快发展新型文化企业、文化业态、文化消费模式。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发展阶段,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将文化产业数字化提升为国家战略,纳入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重要部署,旨在推动文化创作、生产、传播和消费全面数字化,为数字文化产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发展氛围。
数字文化产业发展空间进一步拓展。网民规模不断增长和互联网普及率持续提高,促进了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截至2022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67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5.6%,其中农村地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61.9%,城乡地区互联网普及率差异较2015年12月缩小13个百分点。国家层面持续促进数字包容,适老化改造及信息无障碍服务成效显著,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持续提升。随着互联网普及率提高、工业互联网体系构建逐步完善以及传统领域应用线上化进程加快,推动了数字经济快速发展。2022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50.2万亿元,总量稳居世界第二,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提升至41.5%。特别是疫情发生以来,以“互联网+服务”为主的新型消费模式不断涌现,进一步拓展了我国数字文化产业发展空间。
居民数字文化消费潜力持续释放。在文化产业的深度数字化转型中,数字技术有效实现了文化创作、生产与文化消费的精准链接,同时随着网民付费习惯的养成,数字文化消费潜力得到释放。文化文物单位、文化企业、旅游景区等依托新技术,创新推出了一系列数字文化产品和服务模式,促进了文化产业与旅游、体育、教育、农业等相关领域融合发展,也促进了文化产业与社交电商、网络短视频等在线新经济充分结合。同时,我国网络支付市场也具有较大发展潜力。截至2022年12月,我国网络支付用户规模达到9.11亿,占网民整体的85.4%。随着数字文化产品和服务日益丰富以及网络支付的便捷性,网民对数字文化产品的消费热情日益高涨。以网络游戏和网络音乐为例,2022年中国客户端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613.73亿元,同比增长4.38%;据腾讯音乐娱乐集团财报显示,2022年总收入为人民币283.4亿元,在线音乐付费用户创新高,同比增长16.1%。
我国数字文化产业发展基础不断夯实。从市场主体看,互联网上市企业中的文化类企业数量最多。截至2020年12月,我国147家境内外互联网上市企业中,文化类企业68家,占46.2%。其中,网络游戏类企业占24.5%,文化娱乐类企业和网络媒体类企业分别占16.1%和5.6%。从产业规模看,数字文化产业规模持续增长。2022年,全国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企业实现营业收入12.2万亿元。其中文化新业态特征较为明显的16个行业小类实现营业收入4.4万亿元,同比增长5.3%,快于全部规模以上文化企业4.4个百分点。在16个行业小类中,13个行业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增长面达到81.3%。文化新业态行业营业收入占全部规模以上文化企业营业收入的36.0%,数字文化产业发展韧性持续增强。
一是文化资源优势尚未转化为数字文化发展优势。文化产品的数字化供给水平已经成为数字化社会衡量满足人们精神需求的重要尺度。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是数字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资源,是文化产业数字化战略的关键要素。然而,我国优秀文化资源的数字化开发利用还不够,具有文化内涵的数字文化精品还不多,特别是文化资源数据平台和数据库建设滞后于数字技术发展速度,影响了文化资源的整合及利用效果。另外,当前数字文化消费中的“泛娱乐化”倾向严重,优秀文化资源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对数字文化产品价值引导作用有待增强。用户的整体评价反映了特定文化产品和服务迎合市场需求的程度,而当前基于文化价值导向和大众消费导向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数字文化产品评价体系还有待完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创新发展的效果还不明显。
二是新技术在传统文化业态转型升级中的应用创新不足。数字文化创作、生产、传播和消费等重点环节的文化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相对滞后。新技术对出版发行、广播影视、演艺娱乐、广告会展等传统文化产业的全方位、全链条改造不足,传统文化行业服务模式和业态创新不足,转型升级较慢,给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带来了不小阻力,也影响了数字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结构改善,如当前面向老年人、特殊群体等数字文化产品供给质量不高,有效供给不足。另外,文化科技创新体系还不完善。科技含量不高仍是制约我国数字文化产业快速发展的瓶颈,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作为文化科技创新的载体作用需要进一步凸显,在建立高效协同的文化科技创新体系方面有待加强,新技术在传统文化业态转型升级中的应用创新能力还不强。
三是数字文化产业领域标准体系建设滞后。统一大市场背景下,数字文化产业必须围绕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展开,其中完善的行业标准体系是推动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关键举措。当前我国数字文化产业标准体系建设相对滞后。表现在:一是文化大数据标准体系还不完善,影响了不同层级、不同平台、不同机构、不同主体间的文化资源数据采集和共享。二是文化技术标准化体系建设不足,特别是在一些基础共性、关键技术等领域的标准研制方面探索较少,一些基础性标准的推广应用还不够。三是参与数字文化产业领域国际标准的制定较少,以文化技术标准为基础的文化科技创新成果“走出去”力度还需进一步增强。四是文化产业与相关领域融合发展的新业态新模式统计监测标准还不完善。
四是数字文化产业监管体系有待完善。随着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拓展,文化新业态、新模式、新产品不断涌现,同时伴随而来的是短视频、网络直播、网络音乐、网络文学、院线电影等数字文化产业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频发。2021年,各级版权执法部门关闭侵权盗版网站(APP)1066个,处置删除侵权盗版链接119.7万条,推动网络视频、网络直播等相关网络服务商清理各类侵权链接846.8万条,公布15批106部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我国数字文化产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评价、运用等机制还不健全,行业自律水平有待提高。严监管环境的成本是市场活力不足,宽监管环境的代价是劣质文化产品的涌入。如何针对数字文化产业快速发展采取严宽适当的监管是对政府治理能力的考验,这也迫切要求创新数字文化产业发展监管模式,健全监管机制。
第一,挖掘数字文化产品和服务文化价值内涵。持续深入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打造一批具有文化价值内涵、群众喜闻乐见的数字文化精品。支持文化文物单位探索与互联网企业深度合作模式,加强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力度,创新文化遗产展示利用方式,促进文化创作、生产和传播向云上拓展。鼓励和支持老字号文化资源广泛植入游戏、影视、综艺等产品中,丰富和优化数字文化产品供给。丰富优质的网络文化产品供给,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创作生产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数字文化产品。引导国有文化企业依托新一代信息技术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资源,运用科技手段丰富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时代化表达和艺术化呈现。
第二,完善文化科技创新体系。构建以文化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文化科技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文化企业自主或联合建立创新中心、技术中心、设计中心等。建立文化科技重大科研任务形成机制和重点支持项目,推动从基础研究到关键技术研发、集成应用等创新链一体化发展。推动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提质增效,设立国家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示范区,打造文化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广的重要载体。支持外向型文化企业发展,鼓励其开展关键和核心技术研发和创新,提高国际竞争力。推动新技术在传统文化行业中的深度应用,推动图书出版、影视制作、演艺娱乐、文化会展等传统文化行业数字化转型。
第三,提高数字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技术水平。用好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政策、平台、技术,加强移动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文化产业“云、网、端”基础设施,加快传统文化场所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升级,夯实数字文化产业基础设施。鼓励和支持数字文化企业开展智能化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数字化采集、文化体验、公共文化服务和休闲娱乐等专用装备研制。依托国家文化专网和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建设,成立全国性的文化数据中心,建设文化资源数据库,提高文化资源的数字化存储和传输水平,拓展数字文化创作、生产、流通、消费渠道。
第四,完善数字文化产业标准体系。国家层面尽快建立和完善文化大数据标准体系,明确标准体系建设的重点领域和方向,统筹文化数据的采集、整合和应用。加快基础共性、关键技术和典型应用等文化数字化标准研制。加强手机(移动终端)动漫国际标准和数字艺术显示国际标准应用推广,推动数字文化产业相关标准落地应用。积极推广和应用国际标准关联标识符(ISLI),积极参与国际数字文化产业领域标准制定和应用共享。鼓励地方根据数字文化产业发展和统计工作实际,拓展文化产业统计领域,建立和完善我国数字文化产业统计标准和体系。
第五,健全数字文化产业监管机制。完善“有效保护”的数字文化版权保护体系,鼓励版权保护技术和模式创新,从技术端入手强化正版源头管理,制定知识产权运用规范,促进数字版权产业全链条协同发展,共同培育良性的数字版权生态环境。加强数字文化产业全产业链条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数字文化内容监管有效性。强化文化数据要素市场交易监管,对文化新业态新模式新产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建议国家层面成立文化数字化产业协会,强化行业自律,加快建立“政府管协会、协会管行业”的新型监管模式。
黄斌:国研经济研究院执行副院长。兼任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城市转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区域科学协会区域文化发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曾获中国发展研究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