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色笼罩洪泽湖水面时,大马力快艇的马达声从远处的水道传来。这些被掏空内部舱体、只留一副船壳的快艇,载着电网、刺网和遮挡面部的捕捞者,趁着夜色往返于江苏与邻省的水域之间。
对执法人员来说,这些昼伏夜出的快艇曾是一道棘手的难题——渔网一松,渔获四散,现金交易无迹可寻,最终能认定的往往只有被抓现行的零星几次。比起实际的生态破坏,不过是冰山一角。
作为我国第四大淡水湖,洪泽湖的封湖禁渔是长江大保护背景下流域生态治理的重要一环。长江十年禁渔是一场持久战,渔业资源在恢复,犯罪手段在升级,打击力度也必须跟上。6月24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
跨省“上班”的捕捞者
从泗洪驱车约70公里到安徽明光市女山湖镇,在岸边民房租住一周左右,昼伏夜出,每天下午驾船穿过淮河进入洪泽湖,利用夜色掩护作业,凌晨带着渔获返程……
这是一个非法捕捞团伙的“上班”节奏。2025年2月至4月,正值洪泽湖封湖禁渔的鱼类繁殖关键期,这样的“跨省通勤”几乎每天都在上演。
经查,2024年下半年,王某某斥资19万余元购买了一艘非法制造的300马力快艇;高某某先花费12.3万元购入一艘非法制造的350马力旧快艇,又在2025年4月追加11.5万元更换全新300马力发动机,累计投入超23万元。两艘快艇到手后,非必要设施被拆除一空,内部舱体全部掏空,只为腾出空间多装渔获。由于我省持续开展“三无”船舶整治,大马力快艇无法正常停靠、航行,王某某与高某某将船转移至邻近省份的女山湖镇,在岸边租下民房作为固定窝点。
此后,两个团伙进入常态化作业。王某某、高某某分别纠集张某某、房某某等人,按每次500元雇佣人员,从泗洪驱车赶到安徽窝点,一住就是5到7天,甚至十几天。作案时,团伙成员全员佩戴头套、口罩遮挡面部特征,配备多部专用小号手机用于作案联络,常用手机则留在驻地,作案时全程关机。还有专人放风盯守,打探执法巡查动向。即便水上搜救中心发布六级大风停航公告,他们也照样驾船出湖,风大浪急,执法船难以出动,在他们眼里反而是“安全期”。
返程途中,接应的鱼贩在约定水域等候,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全程现金结算。野生渔获经两三层鱼贩转手,最终流向各地餐馆和水产市场。
长江十年禁渔实施以来,在宿迁市委、市政府统筹治理下,洪泽湖渔业资源持续恢复,过去以地笼网、排钩为主,周边渔民补贴家用的传统偷捕行为大幅减少。
但近两年,一种新型偷捕模式悄然冒头:不法分子投入巨资购买大马力快艇,配备电网、刺网等禁用工具,多地流动作案,通过现金交易切断追溯链条,反侦查手段贯穿全程,呈现出团伙化、工具专业化等新特征。
“旧标尺”量不准新案情
每当执法队马达声由远及近,捕捞者察觉不对,抬手便松开网纲,满舱的鱼顺着网口扎回水里。等执法人员靠上去,船舱里只剩零星几条漏网之鱼。
这样的“猫鼠游戏”,一度让基层执法陷入僵局。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之一,是渔获物重量达到500千克以上。司法实践中,定罪高度依赖“渔获物”数量,也就是案发时船上还剩多少鱼。可职业团伙一旦发现执法人员,第一时间把鱼倒进水里、工具扔进湖里,人抓到了,证据没了。
“如果按传统思路,这个案子可能就认定现场抓到的三四次,最多判个缓刑。”一位办案人员坦言,由于认定标准依赖现场查获的渔获物,大量案件仅能追诉当次现行,即便进入刑事程序,刑罚也多为短期拘役。对投入数十万元购船的职业团伙而言,违法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难以形成有效震慑。
刻舟求剑解决不了新问题。
宿迁市委政法委成立“两湖流域非法捕捞专班”,多次牵头召开案件办理协调会,统一执法司法理念,转变案件侦办思路。宿迁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法院开展案件复盘调研,对全市2021年至2025年办理的172件案件开展系统调研,区分不同情形和捕捞工具,分析找出量刑幅度与非法捕捞次数之间的规律性。
以电拖网为例,172件案件中涉电拖网类案件共11件,已查明共计非法捕捞49次,渔获物总量2万多千克,经测算,电拖网单次捕捞量与500千克的入罪标准基本相当,捕捞次数可直接对应危害程度。
这意味着,如果能认定捕捞次数,即便没有当场查获渔获物,也可以通过“次数乘以平均量”推导出犯罪总量。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司法机关构建了三层全新定罪逻辑:一是以查实的入湖捕捞次数作为核心量刑依据,不再单一依赖现场查获的渔获重量;二是将购置、改装快艇的行为认定为犯罪预备,纳入刑事评价范围;三是对作案时为逃避查处丢弃工具的,依法推定其使用的是禁用捕捞工具。
“过去只盯着现场查获这一个环节,现在把认定边界向前延伸,不再等渔获上岸才启动刑事评价。”该案承办检察官李猛解释,办案团队从购置船只、改装设备、跨省设窝、长期驻点等环节入手,将整个犯罪链条纳入评价体系,以此还原真实的作案次数和危害程度。
把“整座冰山”画出来
更大的难题,是如何在嫌疑人拒不供认的情况下还原真实作案次数。
到案后,王某某只供认六七次,高某某只承认三次,其余时间,两人的说法如出一辙:在屋里休息。可这明显与常识相悖:购船花了几十万元,每天人工、房租、燃油往外掏,专程跨省住进窝点,难道是为了躺着睡觉?
“砸进去几十万元买船,不可能只作案几次就收手。”在李猛看来,王某某、高某某购置快艇的行为,本身就是以长期、规模化非法捕捞为目标的犯罪预备,具备独立的刑事追责价值。
此前办理电信诈骗案件的经验,给了办案团队破题灵感。当年电信诈骗窝点案件中,嫌疑人个个辩解没打过几个电话,最终司法机关确立了“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裁判原则:只要身处犯罪窝点、无法提供反证,就要对窝点的整体犯罪行为承担责任。这一逻辑平移到本案同样成立。团伙专程跨省驻点作案,投入高额成本,在没有合理反证的前提下,理应推定驻留期间每晚都在作业。
推定不是主观臆断,必须有客观证据支撑。办案团队调取了水上搜救中心的大风停航记录、码头监控录像、涉案车辆行驶轨迹等数据。比对结果出人意料:凡是监控能拍到的停航日,这伙人的船都在湖面上。
“他们根本不在乎极端天气。”一名办案人员透露,“普通渔民的船是80马力,他们全是300马力以上,船壳里能拆的都拆了,就是为了多装鱼。”由此推定,只要住在安徽窝点,每晚必出湖。
这套方法落地后,案件事实迅速清晰:洪泽湖封湖禁渔期内,王某某带领雇佣人员使用禁用电鱼方法及地笼网、丝网,非法捕捞至少37次;高某某带领雇佣人员非法捕捞至少41次;王某某与另一名被告人张某某共同组织人员非法捕捞1次。查获销赃者或者渔获物的12次捕捞中,共捕获渔获物至少8630公斤,销赃得款9.3万余元。
在扎实的证据面前,9名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法院当庭作出上述判决,其中,团伙主犯王某某获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为放大案件警示效应,宿城法院将该案庭审开进洪泽湖畔的泗洪县龙集镇龙集实验学校报告厅,200余名渔民现场旁听庭审。
“以前只看到了冰山露出水面的那一小部分,这次,我们试图把‘整座冰山’画出来。”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勇分析,相较于传统办案模式,该案的办理思路实现了三重转变:在认定范围上,从只核查现场查获的单次作案,延伸至购船改装、跨省设窝、驻点作业、捕捞销赃的全犯罪链条评价;在定罪依据上,从单一依赖现场渔获物重量定性,转向以查实的捕捞次数结合类案平均捕捞量依法推定总危害,破解不法分子抛鱼毁证、规避打击的难题;在价值评判上,从侧重衡量渔获的经济价值,升级为聚焦非法捕捞对水生生态的整体性、不可逆破坏,真正实现罚当其罪、精准震慑。
记者了解到,刑事追责之外,宿迁检察机关正同步推进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结合洪泽湖水生生物资源的基础现状开展专项评估,确定科学合理的生态损害赔偿标准,真正实现“办理一案、修复一片、治理一域”。
撰文 |新华日报记者 顾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