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评丨男子醉驾致16岁少女被撞身亡,全责变主责为何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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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0 17:03:27

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并非刑事责任承担的唯一依据

据大风新闻报道,5月9日晚,濮阳市台前县男子徐某某深夜醉驾,撞上两辆电动车,徐某某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38mg/100mL,被撞的三名未成年人均受伤,其中乘坐电动车的16岁少女小邱经抢救无效死亡。

这起醉驾致一死两伤的事故,最初肇事者被认定为负全责,经复议后,责任认定变更为肇事者负主要责任、两名受伤未成年人负次要责任。小邱父亲说:“事故发生已经一个多月,直到现在肇事者徐某某还没有被拘留。”此事引发网友热议。

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而过错,主要指当事人是否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

此事中,第一份事故认定书显示,徐某某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不得醉酒驾驶机动车,徐某某承担该起事故全部责任。这当中未涉及两名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行为。徐某某提出复核后,第二份事故认定书中,事故形成原因分析新增了“贺某某、李某某驾驶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内容,最终责任划分变更为徐某某承担主要责任,贺某某、李某某负次要责任,小邱不承担责任。

这一结果不但引发死者家属的强烈质疑,也让网友感到不解:“醉驾就应该全责,没有其他理由,不喝醉酒什么事都不会发生”“不能因为孩子有小过错,就变相减轻醉驾者该承担的刑事责任”……

据现场画面及小邱父亲描述,事发地一旁的辅道上有施工围挡,一辆白色轿车停在一旁,导致辅道可通行区域变窄。“孩子们估计是看见辅道不好走,所以才选择在机动车道上骑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具体到该事故中,需要考虑贺、李二人借用机动车道的合理性,再结合现场情况判断是否存在违反交规的行为。

应当说明的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全责还是主责,并不影响交通肇事罪的成立。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肇事导致死亡1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既然如此,为何事发1个多月肇事者还没有被拘留?该起事故的办案警察表示:“我们都是按照法律的正规程序正在进行着。”

交通事故责任是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一般情况下,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时间会在事故认定书之后。此案中,第二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于6月17日出具,从程序来说,6月17日之后公安机关才能以交通肇事罪依法立案。不管是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都需要事故认定书作为重要依据,因此“事发1个多月没有拘留”在程序上难说存在问题。

当然,全责与主责的责任划分轻重毕竟有所差异,即便不影响定罪,也可能导致量刑上的变化。需要明确的是,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并非刑事责任承担的唯一依据,法院在审理交通肇事案时,依然需要对认定书的内容进行实质审查,综合全案证据分析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按刑事案件证据审查认定标准,结合各方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确定事故责任,最终根据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体认定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柯锦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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