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大风新闻报道,最近,一起几年前的劳动争议案在网上引发了广泛关注。这案件的起因,竟是公司负责人说的一个“滚”字。
一起来看看怎么回事。
就职于上海一家化工企业的小彭,2020年,因工作安排与领导发生争执,随后找到公司负责人反映情况。公司负责人一怒之下,就说“你滚”。
正常情况下,公司负责人这样说,员工一般有两种选择:一是与公司负责人发生争吵,造成矛盾进一步扩大,有可能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后引发官司;一是忍气吞声,接受被公司负责人训斥的的结果,继续回到工作岗位。
但是,小彭没有这样做,而是真的按照公司负责人的训斥“滚”了。于是,公司便以小彭离岗多日、连续旷工为由,解除了和他的劳动合同。
很显然,这样的结果,小彭一定能够想到。因为,连续不去上班,公司当然会按旷工处理。旷工多了,自然就触发解除劳动合同机制,公司会毫不犹豫地解除与小彭的劳动关系。
只是,小彭能够这样做,也绝对不是打无准备之战,可能已经做好了离开企业的思想准备。接下来的,就是小彭如何与公司来算劳动争议账了。
第一步,小彭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9800元。
对这样的仲裁申请,如果是负责任的劳动仲裁机构,一定会当“和事佬”,在双方的争议间找到一个恰当的赔偿金额,让双方都能接受。
但是,上海的这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没有这样做,而是直接对小彭的申请不予支持,等于驳回了小彭的仲裁申请。
对这样的结果,小彭当然不服。
第二步,小彭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小彭申请赔偿的证据不足。
令小彭没有想到的是,一审法院经过审议,认为小彭提出的赔偿依据不足。理由是,小彭认为的让他“滚”就是滚出单位的含义,与公司方提出的是在办公室所说,不是在公共场合所说存在很大差异。因此,理由不充分,证据也不足。
客观地讲,公司负责人是否让其“滚”出公司,确实是含糊不清。但是,小彭将其当作是让他“滚”出公司,这样理解也似乎没有什么问题。法院认为小彭起诉的依据不足,也说得过去。
第三步,小彭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抓住了一个重要细节。
二审法院接到上诉后,虽然也认为公司负责人的“滚”字,双方的理解都可以接受,确实是表述模糊不清。但是,二审法院抓住了一个被劳动仲裁机构和一审法院都忽视的细节,或者是小彭此前没有提供的细节,那就是“你滚”事件发生后,小彭家属曾出面沟通,表达了复工意愿,公司却未明确准许其返岗,辞退表意模糊不清。
正是这个“模糊不清”,构成了小彭胜诉的证据链,导致公司解除与小彭的劳动关系是违法行为。既然是违法行为,小彭索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9800元的诉求,法院就应当依法给予支持。
最终,小彭赢得了这场官司,公司却因为负责人的一句“你滚”,支付给小彭159800元。
虽然金额不是很大,对一家化工企业来说,算不了什么。但是,输了官司,对公司来说,还是有点损害形象的。尤其是公司负责人,可能只是习惯性的一句“你滚”,就让公司赔掉159800元,一定会越想越生气。
这也给企业经营者,包括其他单位的负责人一次警示,在与员工交往中,还是要讲究方式方法的,要注意自己的言行的。如果习惯于我行我素、居高临下、随心所欲,搞不好,是会付出代价的。
此起案件,不算大,赔偿的金额也不算多。但是,对企业经营者来说,需要吸取的教训却不算小。领导与部下之间,公司负责人与员工之间,虽然存在一些地位上的差异,权力上的不同,但是,在人格上是平等的,权利是平等的。动辄用训斥、怒骂的口气对待部下,确实是令人厌恶的,也是不能接受的。尤其是“你给我滚,永远不要来了”“滚回家去”“不想上班就别来”等,可能不只是伤害员工的自尊,也会给公司带来损失的。
从这个角度来讲,小彭的不卑不亢、不屈从于权力,而是用尊严和法律来维持自己的权利,做得非常好,也给其他员工做了非常好的示范,亦即在权利受到侵犯时,不寻求通过与对方争吵,甚至动手来解决问题,而在法律的范围内,寻求法律的保护。也只有这样,才不会让自己的权利受损。
同时,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能够站在公平公正立场上,最大限度地维持双方的权利,尤其是证据的搜集,能够如此认真、细致,避免了对权利人产生伤害,尤其避免了弱势一方权利得不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