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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假释期间发现漏罪,如何处理?
被告人王某甲分别于1993年2月、3月在某省拐卖妇女7人,1995年12月、1996年1月在某东省化名王某乙拐卖妇女10人。
1996年9月17日,某东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6)某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以1995年和1996年在某东省拐卖妇女的犯罪事实,判处王某乙(注:即王某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千元。
宣判后,王某甲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生效后,王某甲被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并于2010年1月29日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某刑执字第389号刑事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2年9月21日。
2011年8月11日,王某甲因其在某省的犯罪又被警方抓获。
2013年3月6日,某省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某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1992年2月、3月在某省拐卖妇女的犯罪事实判处王某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
宣判后,王某甲提出上诉。
2013年7月30日,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某刑二终字第1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某省人民检察院以上述裁判没有对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的前罪进行数罪并罚,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其后,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
一、撤销本院(2013)某刑二终字第132号刑事裁定和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某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王某甲的定罪量刑部分,即被告人王某甲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
二、撤销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某刑执字第389号对王某乙(王某甲)假释的刑事裁定;
三、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犯 拐卖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1996)某刑初字第130号对其判处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的,应当撤销假释,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本案中,原审被告人王某甲因拐卖妇女罪被某东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刑罚执行期间被假释,假释期间又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假释,把前后两个判决依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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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8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21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其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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