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四十四年,一个九岁的男孩因杀害同龄玩伴,引起了当地官府的高度关注。四川总督急忙策马上奏,将案件递呈给皇帝,请示裁决。乾隆皇帝读后毫不犹豫地下令:“对其处以绞刑,秋后处决!” 在现代法律体系下,不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通常不承担刑事责任,相关部门一般只会责令监护人进行管教,或者安排专门的矫治教育。然而,清朝的律例对儿童犯罪却有着明确而严格的规定。
律例中写道:“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花钱赎罪)。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杀人应死者,议拟奏闻,取自上裁。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也就是说,对于特定年龄的儿童,如果触犯了严重罪行,必须上报皇帝,由皇帝亲自裁决生死。 类似的案件在雍正年间也曾发生过。当时,一个十四岁的少年丁乞三与比他大四岁的丁乞仔一起挑土。丁乞仔仗着年纪大,总是欺负丁乞三。终于在一次冲突中,丁乞三一怒之下拾起一块硬土块还击,意外击中了丁乞仔的要害,致其死亡。 案件上报雍正后,官府建议按照律例处以绞刑,但雍正却作出了不同裁决。他认为丁乞三只是为了自保出手,而且击中要害属于无意,因此判其无罪,体现了法律与情理的平衡。 到了乾隆四十四年,四川绵阳市盐亭县又发生了一起儿童杀人案,凶手年仅九岁。案发的三个孩子——同村的刘縻子、李子相,以及李子相年幼的妹妹李润——平日里感情不错,经常在一起放牧玩耍。 然而,那天,李子相和李润在放牧时肚子饿,跑到自家蚕豆地里偷吃烤蚕豆。刘縻子闻到香味,肚子咕咕作响,也凑了过去。起初,李子相出于友情给了刘縻子一颗,但这颗蚕豆根本满足不了刘縻子的馋意。他还未品尝,便迫不及待地伸手再要。李子相本就摘得不多,为了自己和妹妹,不得不拒绝。刘縻子死缠烂打,李子相终于忍无可忍,将剩下的蚕豆全部塞入嘴中,试图以此拒绝更多索取。 眼看没有希望,刘縻子忽然爆发出惊人的力气,一把抓住李子相的衣襟,一拳重重打在他的胸口。李子相猝不及防,随即两人扭打在一起。刘縻子的力气异常强大,拳头如同小锤般一下一下击向李子相。李子相一个趔趄跌倒在地,恰好背部靠近腰窝处撞上了一块石头,瞬间命中要害。李子相面色扭曲,抽搐两下便停止了动作。可愤怒的刘縻子仍未察觉,继续拳打脚踢。站在一旁的李润看到哥哥失去反应,吓得连忙制止刘縻子,但刘縻子完全不理,直到自己累得停下。李润急忙呼唤家长,然而为时已晚,李子相已经停止了呼吸。 当地府衙接到报案后,经过慎重考量,认为致命伤是意外造成的,便参考雍正之法,建议判刘縻子无罪。 然而,当案件快马送到乾隆面前时,皇帝的态度截然不同。他认为,刘縻子是在寻衅滋事,必须严惩,否则无法彰显公平与公正。乾隆下达圣旨,对刘縻子处以绞刑,秋后处决。 放到今天来看,乾隆的判决虽严厉,却有其合理性。九岁的孩子虽然仍属于儿童,有些过失行为可以得到原谅,但此案显示其心智已初步发育,能够分辨是非。若不加以管束与教育,未来极可能滋生凶残性格,这种严厉的制裁正是一种预防性的法律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