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装热播剧《逐玉》近日被曝全集资源泄露,尚未播出的剧集高清片源在网络上扩散,被非法下载、传播,更有不法商家借机非法售卖,引发社会关注。
那么,片源究竟是如何泄露的?影视剧的生产传播链条极为复杂,从前期制作到上映播出,历经多道流程,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导致片源泄露。例如,在后期制作等多部门协作过程中,或者在制作完成后的送审、主创看样等环节,都有内部人员外泄的可能。还有的是因为管理疏漏,导致片源流出或被网络黑客攻击侵入存储服务器。
司法实务中,此类案例并不鲜见。电视剧《人民的名义》在播出30集左右时,全部55集高清视频资源遭遇泄露,泄露视频标注有“送审样片”字样,计时功能也未进行处理。此外,影片上映前的点映环节也存在较大泄露风险,不法分子常利用专业设备盗录片源。
“在片源泄露事件中,由于存在不同环节的参与者、不同的侵权方式,相关人员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存在差异,需结合具体情形具体界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
片源泄露最直接的后果,是影视剧市场价值大幅受损。因此,侵权者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可避免。首先,侵权者可能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对泄露源头者而言,将未公开的全集内容擅自复制并传播出去,直接侵犯了权利人的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网络传播行为,任何个人或账号上传、分享盗版资源链接,使得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同样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害。侵权者需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其中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或法定赔偿计算,最高可达500万元。其次,侵权者可能构成侵害商业秘密。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客体,其权利人依法享有专有权利,任何经营者不得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需要明确的是,单纯无偿分享盗版片源链接,仅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通常承担民事责任。但若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售卖、传播未公开片源,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非法经营额超过5万元,或资源点击量超过5万次,即达到刑事入罪标准,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面临刑事处罚。
首先,侵权者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区别侵犯著作权罪和民事侵权行为的重要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有其他严重情节”包括: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或民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该罪的量刑标准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虽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未达到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并不严重的,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其次,侵权者还可能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司法实务中,认定该罪既要看客观上是否达到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主观上也要看是否“明知”,即根据案件事实、证据,综合判断。通常情况下,实施侵犯著作权罪后,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以侵犯著作权罪一罪论处;若实施侵犯著作权罪,同时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则需以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数罪并罚。
除了民事和刑事责任,侵权平台经营者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除了要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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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袁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