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3月17日消息(记者费权)“来,看镜头,转个圈,挥挥手!”在碧海蓝天的背景下,无人机缓缓升起,记录下游客们欢乐的身影。这本是陈某参加某跟团游中极具吸引力的增值服务,却不想一次简单的转圈动作,竟让她摔成了十级伤残。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对旅游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作出了清晰的界定。
2023年5月,陈某兴致勃勃地参加了A旅行社组织的八日游,行程中的一个亮点是某小岛的无人机航拍项目。在柔软的沙滩上,为了配合拍摄出更好效果,陈某手持丝巾,随着无人机的视角转动身体、挥舞丝巾。然而,意外瞬间发生——因沙滩表面坑洼不平,陈某重心不稳,重重摔倒。经医院诊断,其右肘关节为粉碎性骨折,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对此,陈某认为旅行社和景区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其诉至法院,索赔22万余元。
庭审中,A旅行社辩称,早已向每位游客发送了详尽的《出团通知》,其中包含了饮食、住宿、游览等各方面的安全提示,导游在现场也进行了口头提醒,已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陈某受伤,完全是因为其在沙滩上自行做出高风险动作所致,责任应当自负。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旅行社是否尽到了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此,一二审法院均给出了明确的判定。首先,陈某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陈某对沙滩地形可能存在的坑洼、松软风险应当具备基本的判断能力。其在配合航拍时主动做出转圈等易导致重心不稳的动作,是对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的懈怠,这是导致其受伤的主要原因,依法应承担80%的责任。这正契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其次,A旅行社未能履行专项安全提示义务,需承担20%的次要责任。法院指出,虽然旅行社提供了通用的《出团通知》,但针对“无人机航拍”这一具有特殊性的旅游项目,仅作泛泛提醒是不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等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这里的“明示”和“说明”,要求对具体项目的潜在风险进行细化告知。本案中,A旅行社未能举证其就航拍过程中的具体风险(如避免快速旋转、留意脚下等)对陈某进行过针对性提示,且现场的导游也未能及时制止陈某的危险动作,在安全保障上存在过错。至于B景区公司,因其已在景区内设置了必要的警示标志,并在事发后及时协助送医,履行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北京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A旅行社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
这场纠纷给广大游客和旅游经营者都敲响了警钟。对于游客而言,自己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参团旅游时,不仅要看景,更要看“险”。在参加航拍、潜水、徒步等高风险或特色项目前,务必仔细阅读相关安全须知,结合自身身体状况量力而行。切忌为了追求拍摄效果或一时兴起,忽视脚下风险和周边环境。一旦发生意外,要及时保留好病历、票据、现场音视频等证据,以备维权之需。对于旅游经营者来说,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只停留在纸面上。针对航拍等特色项目,应当制定专项风险告知书,由游客签字确认,实现风险告知的“精准滴灌”。同时,导游和工作人员要加强现场巡查和引导,对游客的危险动作及时提醒、制止。此外,完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事故发生后能第一时间提供救助,也是经营者责任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