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喝酒不开车”已成为社会共识。但与此同时,一个吊诡的现象持续存在:醉驾案件常年占全国刑事案件总量的五分之一,每年有超过30万人因此获刑。因此,对醉驾入刑的争议也一直没有间断,且争议巨大。
醉驾入刑可以有效减少交通事故,为什么却争议不断且巨大?
醉驾(危险驾驶)是典型的行为犯
只要血液酒精含量达到一定标准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与故意伤害、杀人、盗窃这类结果犯不同,如果并未成功盗取物品,并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人身伤害,就不成立犯罪既遂。除非有从重情节,一般的盗窃未遂通常不作犯罪处理。而醉驾构罪则根本不需要醉驾行为造成了实际危害,更不需要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结果。相反,如果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和人员伤亡,不是以醉驾定罪处罚,而是以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定罪处罚。
醉驾(危险驾驶)是典型的抽象危险犯
危险犯分抽象危险犯和具体危险犯。所谓抽象危险是指并未发生实际的危险,而是由法律拟制推定的危险。打个比方“破坏交通工具罪”就是具体危险。一旦驾驶被破坏了制动的交通工具上路,刹不住车就是实际、具体的危险。而醉酒驾车因个体差异会千差万别,有的人闻酒就醉,其驾驶车辆明显摇晃,七拐八斜,会对公共交通产生实际、具体的危险。但也不可否认,有的人3斤不倒。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车标准,但仍然能够稳控车辆,并不会对公共交通产生实际、具体的危险。这也正是重典之下仍然有大量人员心存侥幸,醉酒驾车的原因之一,也是醉驾入刑产生巨大争议的现实原因之一。
抽象危险犯中的常态行为和异态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的抽象危险犯除了醉驾(危险驾驶罪)外,还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生产假药罪、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等众多罪名。为何其他罪名毫无争议,而醉驾的争议声却如此巨大?
仔细区别这些罪名所涉行为,可以发现无论是非法持有枪支还是生产假药,这些行为本身在正常社会生活中是被禁止且罕见的。普通公民一辈子都不会产生“我要合法持有枪支”的需求,也不会产生我要生产假药的需求。老百姓天然认同这些东西“不该存在”。我们把这种行为叫做“异态行为”。
而驾驶机动车是现代社会的正常需求,大量存在日常生活之中,甚至是生活必需。我们把这种行为叫做“常态行为”。
法律禁止异态行为中的抽象危险,除这类行为本身罕见外,更重要的是因为这类行为本身就足以让社会感觉不安。虽然持有枪支本身并不必然发生危险,用面粉制作的假药本身也不会致人危险。但公众对这类行为的不予认可已经根深蒂固,对该类行为处以刑罚时几乎没有共情的空间。
相较非法持有枪支等异类行为的罕见和社会的不认可根深蒂固外,无论是醉酒还是驾驶机动车,都是现代社会司空见惯日常生活中的常态行为。并且在2011年醉驾入刑之前,醉酒驾驶机动车也只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时才会定罪处罚,公众对该两类行为的结合不可能达到对异态行为一致共同谴责的程度。无论是醉驾被追刑责的当事人,还是广大社会公众对醉驾行为的认识,通常也停留在“只是在做一个日常行为时犯了错”,而不是“做了一个反社会的恶行”的认识之上。这种对“行为本身”的相对包容感,容易引发公众的争议。
更重要的是:对常态行为进行定罪处罚,本质上是用一部分人的驾驶自由,换取全社会道路交通的安全。而“牺牲多少自由,换来多少安全”这个比例是否合理,恰恰是争议的根源所在。
大量社会普通民众因醉驾被追刑责,被贴上犯罪标签,致社会严重撕裂
因为醉驾行为的常态性质,致醉驾罪已经远超盗窃成为全国第一大罪,目前全国每年有超过30万人因醉驾被追究刑事责任。我国目前的犯罪记录制度与罪名毫无关系,醉驾犯罪与杀人、放火等严重恶性犯罪一样,其犯罪记录对犯罪人员和其家庭的影响完全是毁灭性的。每年30余万人,关涉30余万个家庭,直接或间接影响人数不低于100万人。如此累积,将造成严重的社会撕裂。
大量普通民众(可能是邻居、同事、家人)因一次“日常行为中的越界”而沦为罪犯。(作者:布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