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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化名)自2018年开始在李四(化名,另案处理)手下开车。
自2023年1月3日至2025年1月11日,按照李四的指示,张三多次驾驶赣CAVXXX车辆从某省某县等地将新鲜果蔬、豆制品运送至某市,运输途中从某省某县等地收费站上高速,从某市某收费站下高速,以运输新鲜蔬菜来伪装其他不符合免除高速费的产品走绿色通道的方式,骗取国家高速通行费。
法院判决:被告人张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一、律师的工作过程
律师接受委托前,虽然张三已经被逮捕,但据张三亲属和朋友介绍说,本案可能系无罪案件,理由是货车里到底有没有装不能免除高速通行费的豆制品,时过境迁,很难取证,且张三一直没有承认过其知道货车里装载过豆制品。
于是,律师觉得这个案子有可能证据不足、定不了罪,就接受了委托。
接受委托后,律师会见张三时,张三说其确实不知情。鉴于张三已经被逮捕,律师一方面要求张三实事求是,另一方面安慰张三不用着急,待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阅卷后,就能准确判断其是否构成犯罪了。
案子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律师经阅卷发现,原来被害单位安排人员,早在案发前已盯梢、跟踪张三所驾驶的货车,达半年之久了。特别是当货车进入某菜市场卸货时,跟踪人员不但对货物摄了像,还与卸货人员以及张三本人有过对话,且张三手上有货物清单。
综合在案其他证据,律师认为,即使张三拒不承认,保持“零口供”,还是可以认定其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
于是,律师撰写了《案件审查报告》分别给张三及其亲属,让他们认清形势。如果硬扛下去,可能判得更重。
另外,律师也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希望能得到从轻、减轻或者不起诉的结果。
鉴于有类似案例的被告人,在法院已经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七个月,检察官答复不起诉已经无法做到,如果张三也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可以是有期徒刑七个月。
最后,经与张三沟通,张三自愿认罪认罚,并在检察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案件到法院后,法院开庭审理并以诈骗罪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从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来看,本案判七个月已经是非常好的结果了。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是这样规定的: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三个幅度,即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同时,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按照本案所在地的标准,六千元以上是“数额较大”,十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是“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是“数额特别巨大”,其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法院开庭时,张三已被羁押六个月了,判决生效后不久,张三就回家了。
三、本案给打工人的教训
本案中,张三被李四雇佣作为货车驾驶员,每月只领取5800元劳务费。其偷逃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张三没有得到一毛钱。可是一旦案发,张三作为帮助犯,还是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打工人一定要注意,当你发现你的公司或者老板在干违法犯罪的勾当时,千万不能助纣为虐,否则一旦案发,你就是共犯,那是要坐牢的。
有人会说:“我不懂法,怎么知道所干的事是不是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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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8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21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其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