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营报
近年来,为顺应市场需求,不少金融机构推出了无抵押汽车消费贷,该产品无须资产抵押,仅凭信用即可申请,首付最低只需两成。然而这类产品却被不法分子盯上,沦为诈骗工具。
2月4日,公安部经侦局在官方公众号公布的一起车贷骗局案例显示,宫某等人以“背债买车”为名在全国招募“白户”,伪造材料骗取车贷后迅速卖车分赃,致银行损失超670万元。
该案也是公安部、国家金融监管总局2025年联合部署开展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集群打击工作举措成效情况中的10起典型案例之一。
当前新能源汽车等行业蓬勃发展,对汽车金融公司的风控也同步提出更高要求。2025年第三季度,也有多家汽车金融公司因融资租赁业务管理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等原因受到处罚。
素喜智研高级研究员苏筱芮表示,近年来,金融机构在车贷业务领域防范类似职业背债人这样的“黑灰产”,需要从贷前、贷中、贷后各流程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安全防护体系。
诈骗形成链条
在上述案例中,警方调查发现,这些贷款均通过同一汽贸公司办理,借款人多为外省人员。其中,所提供的工作证明系伪造,部分人甚至无驾照、无购车意愿。更可疑的是,新车刚上牌就被紧急过户转卖,售车款全部流入杨某、刘某等人账户。
经进一步研判发现,2023年6月起,宫某与张某便开始合谋,由张某出资垫首付,宫某则通过网络发布“只需签字、日结报酬”等广告,招募“白户”以非法途径申请贷款,车辆到手后,立即胁迫“白户”过户车辆迅速套现。
结合上述案例以及公开的其他案例来看,汽贸公司、中介等角色在骗贷过程中主要在招募、伪造材料上承担角色分工。
在(2025)粤1972刑初3321号案例中显示,公诉机关查明事实为,2020年6月,被告人李兴(化名)与中介人员密谋,计划通过办理汽车贷款的方式骗取银行贷款。先由中介人员筹集首付款,以李兴的名义向某公司申购一台英菲尼迪QX50汽车,汽车的尾款18万元则由李兴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贷款支付。
办理贷款过程中,李兴配合向金融机构提交虚假的贷款材料,骗得金融机构向其发放18万元汽车贷款用于支付上述汽车尾款。之后李兴配合提车,并将上述汽车交由中介人员出售后分赃,李兴非法获利约2.8万元。李兴一直未履行贷款的还款义务。
博通咨询金融首席分析师王蓬博表示,汽车经销商和第三方助贷机构作为贷款前端触点,在客户推荐、资料收集环节具备信息优势,但也存在利益驱动下的审核风险。
他认为,部分案例显示其参与伪造收入证明或默许虚假交易,暴露出金融机构对合作渠道准入审核及持续监控不足。应明确助贷机构责任边界,将其纳入统一风控体系,实施动态评级管理,并要求关键环节留痕可溯,防止底层渠道成为风控盲区。
苏筱芮提醒,金融机构与汽车经销商(4S店)或第三方助贷机构进行渠道合作时,需关注合作方的资质与合规性,例如推介时是否使用不当话术、是否存在核心风控环节越位等。
从“材料审批”转向“多维数据”的穿透式核查
在当前汽车贷款首付比例普遍较低的环境下,金融机构建立更严密的防范机制刻不容缓。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2024年3月发布的《关于调整汽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自用传统动力汽车、自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商用传统动力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0%,商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5%;二手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0%。
王蓬博表示,在当前汽车贷款首付比例普遍较低的环境下,金融机构需强化贷前身份核验与还款能力交叉验证机制,不能仅依赖表面材料审批。应通过社保、税务、银行流水等多维数据比对识别类似白户的异常申请行为,并建立贷款用途追踪模型,对短期内集中申请、异地购车、无实际用车需求等特征进行预警拦截,同时提高对首付款资金来源的穿透核查力度。
王蓬博同时建议,针对骗贷车辆快速转卖问题,应该建立车辆登记与金融放款联动机制,推动车管所与金融机构间信息共享,在车辆首次登记后设置合理期限内限制过户或设定抵押状态自动同步。
“另外,金融机构应联合二手车交易平台、拆解企业及跨境物流监管方构建异常交易监测网络,对短期内多次过户、无保险记录、频繁跨区域移动等行为触发风险响应,压缩黑产套现空间。”王蓬博补充道。
苏筱芮提到,骗贷车辆往往在贷款发放后被迅速二次转手,既需要强化贷后首期监控与技术联防,构建车辆动态监控网,也需要向内部及合作方警示车辆被非法套现的相应法律后果,以司法协作推动切断车辆非法处置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