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与恶的距离》
不久前,法律学者罗翔撰文,表示“吸毒入刑”有一定的道理,但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曾经在美国留学的网络博主“牢A”,反驳罗翔所阐释的法律观念上的平等生命权,并主张好人的命比坏人的命重要。
“牢A”的言论在评论区获得不少拥护,这折射出一种普遍的厌倦——人们厌倦了法学家们温吞的说教,厌倦了那套似乎总在为恶魔辩护的“程序正义”。
在很多人看来,世界很简单:好人得好报,坏人受惩罚。把好人和坏人放在同一个天平上,本身就是一种对好人的侮辱。
这种愤怒不仅合情,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是“合理”的,但存在不少局限。也许在很多人的视野里,这就是“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或“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的对立。而在这个残忍的时代,谈论程序和理想太奢侈,我们必须确保现实。
真实情况要比网络舆论严肃得多。今天的文章,从一种社会性焦虑谈起。
💡本文系作者观点,欢迎理性的探讨,但假如你进入文章前已有不可撼动的立场,建议直接关闭不看。
01.
好人面具下的焦虑
对于绝大多数生活在如今中文互联网语境下的普通人来说,“好人”不仅仅是道德上的自我评价,更是一种生存策略。
在一个竞争激烈、容错率极低、且道德判断常常泛化为公共舆论,进而冲击社会奖惩的环境下,做一个循规蹈矩的“好人”,是大多数人维持生活稳定的唯一抓手。证明自己是个好人,不是危险的坏人,这种生活状态使得人们的心理处于一种紧绷的防御姿态。
在这样的心理背景下,权利被大众潜意识地视为一种稀有资源,而非基础。当罗翔说“罪犯也是人,也有生命权”时,他是在阐述一个现代法治的底线逻辑——权利是先于行为存在的。
但在焦虑者听来,这不仅仅是道理上的冒犯,更是对生存逻辑的否定。如果连十恶不赦的“坏人”都能分走一份名为“权利”的蛋糕,那么“好人”辛辛苦苦维持的道德资本是否就贬值了?
真正的焦虑感在这里。“牢A”的聪明之处,在于捕捉并利用了这种焦虑。他通过并不复杂的概念偷换,将“法律资格(Entitlement)”与“社会价值(Merit)”混为一谈。
在法理上,承认罪犯拥有生命权,绝不意味着认为他的生命在道德价值上等同于好人。这就好比说,一个连环杀人犯和一个诺贝尔奖得主都同样拥有呼吸空气的权利,这并不代表我们在歌颂杀人犯的呼吸。
生命权是一种资格,是生而为人的底线配置,而不是一种道德认可与承认。
《我们与恶的距离》
但在一种民粹主义的叙事中,这种区分被有意抹去了。世界并不分为权利、奖赏、道德、经济的复杂交织,而是一种简明的“阵营划分”。
就像“牢A”大喊“我就要和你谈道德”,世界分为简单的道德上“好人”与道德上“坏人”的阵营。基础权利与道德承认混淆,因此对罪犯权利的哪怕一丝一毫的关注,都被解读为对“好人”阵营的侮辱。
这种心态虽然可以理解,但其后果是灾难性的。部分人在为“牢A”叫好时,实际上是在拥抱一种极其危险的机制。他们认为,只要自己站在“好人”的队伍里,站在道德的高点,就能获得某种豁免权和安全感。
而所谓“好人”的根基是流沙。女性主义者是好人吗?环保主义者是好人吗?商业权益的主张者是好人吗?当“好人”的身份成为享有权利的前提,权利就不再是权利,而变成了拥有前提条件的特权——谁来定义“好人”?
与此同时,谁是“坏人”?是罪犯?是不小心欠债的失信人?是每一个在大时代的转轮下偶尔失足、或仅仅是与主流声音不合的普通人?“牢A”甚至认为所有女性留学生和陪读妈妈都是失足者。
“好人”和“坏人”从来不是一张永恒的身份证明,而是一张随时可能被替换的社会便利贴。在互联网的语境下,定义权极其任性。我们难道见好人坏人的瞬间转换还少吗?
02.
再述“平等”的重要
如果我们剥离民粹主义的激情,冷静审视法治的根基,会发现一个极反直觉的真相:法律的存在,往往不是为了顺从我们的道德直觉,而是为了抵抗它。
当我们认为“杀人偿命”天经地义时,被唤醒的是人类基因深处最原始的复仇本能。这种本能痛快、直接,充满血性的快感。然而,文明并不顺应快感,文明是对情感的反思。那么,为什么我们必须咬着牙,去捍卫那个看似荒谬的命题——“坏人”与“好人”拥有平等的生命权?
《毒舌律师》
首先,这并非出于对他人的仁慈,而是出于对未知的恐惧。正如哲学家罗尔斯在“无知之幕”思想实验中所揭示的:
当我们设计社会规则时,如果我们不知道自己在这个社会中将扮演什么角色——是英雄还是罪犯,是富豪还是乞丐,是审判者还是被误判的嫌疑人——最理性的选择是什么?
毫无疑问,我们会选择给那个处境最糟糕的人,留下一条底线。
我们之所以自信地认为自己是永远的“好人”,往往是一种幸存者偏差。我们之所以没有成为罪犯,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们拥有较好的出身、教育和机遇,或者仅仅是因为运气好,没有在某个绝望的时刻走错那一步。
或没有遭遇那种诱惑,或不属于一种危险的性别与身份,或更简单的,我们的恶言恶行在暗处或被网络掩盖,并不为人所知。
如果我们将权利视为“好人”的奖赏,一旦命运转动,我们不幸跌落(哪怕是被冤枉),我们将发现自己失去了一切保护。保护“坏人”的权利,本质上是我们给那个可能犯错、可能遭遇不幸、可能被误解的自己,买的一份终身保险。
现代平等,就是意识到我们的所得,不管是经济上的,还是道德上的,都具有某种运气和概率。既然一个穷人值得福利兜底,而不是斥责他无能与懒惰,一个犯罪者就应有基本的尊严和权利。
其次,从政治哲学的维度来看,坚持权利平等,是驯服“利维坦”的唯一锁链。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就从法律惩罚角度警示过,国家机器拥有相对于个人压倒性的暴力潜能。
如果我们允许法律根据对象的“好坏”来动态调整力度——对“好人”温情脉脉,对“坏人”雷霆万钧且不讲程序——那么我们就赋予了公权力一种极其危险的自由裁量。这理应已经成为一种常识了。
最后,平等还是伦理学的终极命题。人之所以为人,究竟意味着什么?
在德沃金看来,权利是人手中的“王牌”,它必须能够压倒集体的偏好。如果我们因为大多数人讨厌某些人,就可以剥夺他们的基本权利,那么“人”就沦为了实现社会目标的手段,个人沦为社会的附庸。这恰恰是康德最反对的功利主义逻辑。
《毒舌律师》
承认罪犯也是人,拥有和我们一样不可剥夺的生命权底线,并不意味着我们在情感上接纳他,不意味着法律不惩罚他,不意味着道德承认。
这仅仅意味着,即使是对待一个魔鬼,我们也必须保持一种文明的体面。这种体面不是为了给魔鬼看,而是为了给我们自己看。康德甚至用此证明对动物不能残杀取乐的意义。
因为,当我们开始用野蛮对待野蛮,用践踏底线的方式维护底线时,我们打破的,是基于社会幸运分配的根本公平、保护个体免受利维坦之苦的屏障和生而为人之目的的根本基石。
03.
回不去的道德时代
很多人在随“牢A”痛骂现代法律“没人味儿”的时候,总会忍不住回头看,怀念传说中“善恶有报、爱憎分明”的古典时代。
古典时代曾经确实混合道德与法律规则,但那个时代和我们之间,已经存在根本的断裂。里面最大的断裂并不是“好人”与“坏人”,而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翻开《唐律》,你会看到一个叫“八议”的制度。皇亲国戚、高官显贵、大德之士犯了法,不能直接审判,要“议”身份和地位,最后往往大事化小。
这在当时天经地义,因为古典法律本质上是“身份法”。我们看到的法律与“德性”的调和,其实是法律与具有德性身份的“君子”的调和。
如果你是认证的“君子”,你确实有特权,你的任何善举都会成为你可以被网开一面的理由;但如果你是底层的“小人”,法律对你来说就是纯粹的刑具。
古典社会将人分为不同的道德等级,又为不同的等级匹配不同的法律待遇。在一种最“理想主义”的社会环境下,我们可以公正地凭借道德水平划定每个人的道德阶序。
但回看历史,以德入仕的“举孝廉”,不论哪个时代都是豪族世袭的工具。古典时代以德缓刑的美好不是不存在,只不过其掩盖的,就是道德与社会身份的极端不平等。
另外,以德定刑,而不是以规则定刑,还铸就了古典时代与现代社会之间的一条巨大断裂带,就是“陌生人社会”与马克思韦伯的“诸神之争”。
在古代,什么是“好人”,大家有共识:忠君爱国、孝顺父母、虔诚敬神。就算有分歧,还有地方宗族长老,依据地方权威,来判定谁是“好人”。宗族社会既带来近距离与熟识,这是判定道德的基础,又带来强大且稳定的道德共识,这是判定的准绳。
但在2026年的今天,这种共识已经粉碎。一个极端环保主义者眼中的“好人”,可能是一个产业工人眼中的“疯子”;一个坚守传统的保守派眼中的“好人”,可能是一个进步主义者眼中的“老顽固”。
《成瘾剂量》
当大家对“什么是好”都已经无法达成一致时,法律如果继续坚持“奖励好人、惩罚坏人”,它就不再是正义的化身,而会沦为一部分人把自己的价值观强加给另一部分人的暴力工具。
另外,今时今日,失去了宗族近距离社会的长期人际纽带,仅仅根据一时的言行,甚至一次言行,何以判定谁是好人,谁是坏人?慈善家未必是好人,一时失足的罪犯也不一定比别人道德水平更低。
正是为了避免社会陷入无休止的道德内战,现代法律被迫做出了一个历史性的退让:它不再教人“如何成圣”,而只负责规定“如何不可”。它从高高在上的“道德裁判所”,退化成了庸俗但必要的“交通规则”。红灯亮了,无论你是救死扶伤的医生,还是刚刚抢劫的犯罪者,都要停车。
这不是因为法律看不出道德品质的高下,而是因为作为交通规则,它必须对驾驶者的道德品质保持盲目,才能保证整个系统的运转,这不是“理想主义”,这才是“现实主义”。
这就是现代法律为什么要发明“法律人格”这个极度抽象、甚至有点无人性的概念。“法律人格”就像一个面具,它遮挡了每个人具体的面容——高尚、卑鄙、富裕或贫穷,只保留了一个最基本的属性:权利的主体。
之所以要戴上这个面具,是因为在陌生人社会里,每个人互不信任,互不了解。为了能够进行大规模的协作与交易,大家都需要一种标准化的,可预期的身份。
主张“好人”与“坏人”的法律平等,不是因为现代人变得更高尚了,而是因为现代人变得更孤独了。平等,是陌生人之间达成契约的唯一公约数。
试图在今天这样一个价值多元、高度复杂的现代社会里,复刻古典时代的“德性政治”,不仅是刻舟求剑,更是一场有意的灾难。
那些高喊着要剥夺“坏人”权利的人,实际上是在主张和攫取一种特权:既想享受现代社会的个人自由(不用向族长磕头,不用被捆绑在土地上,不必遵从社会规则表达),又想拥有古典社会的道德特权(坏人必须被我定义,被我被踩在脚下)。
04.
“好人”的建构学
而且,“好人”与“坏人”这一组相对的概念,也并非无可指摘,具有天然的合理性。
米歇尔·福柯早就一针见血地指出,刑法体系和道德话语往往聚焦于底层社会的非法行为,而系统性地忽略或轻视精英阶层的掠夺。
这种选择性的聚焦,构建了一种极其危险的幻觉:让公众误以为罪恶是“那一类人”(穷人、受教育程度低的人、边缘人)的专属属性,而那些坐在写字楼里的“正常人”则是天然的道德高地。承认这种界限的虚伪,并不意味着我们要为街头犯罪洗地,而是要警惕一种基于阶层偏见的道德傲慢。
因此,“坏人”是被建构的知识“发明”出来的。许多人以为基于道德直觉,天经地义的善恶判断,其实来自社会建构。
保护环境天经地义吗?人与人的平权天经地义吗?决不杀戮天经地义吗?从福柯的角度,坏人就是“越轨”,而好人就是“顺从”。“越轨”并不是行为固有的属性,而是社会反应赋予它的定义。
所谓的“好人”,往往只是恰好顺应了当下社会的规则、或者正好处于权力安全区的幸运儿。昨日被追捧的白领脑力服务业工作,今日便成为百无一用的商业障眼法,资本的帮凶,比不得科技的日新月异。
《成瘾剂量》
更进一步,如果剥离掉社会规则的建构性,哪怕仅仅审视个人的道德品质,大家所谓的“好人”身份,也远没有想象中那么坚硬。
所谓“好人”,其实更像一种幸存者偏差。统计学早就证明,社会经济地位高低与犯罪率高度关联。一个人如果出生在暴力横行、父母不给予关爱,还教导孩子如何钻空子的底层家庭,大概率无法成长为一个温良恭俭让的“好人”。
这就是伦理学中那个令人不安的概念——“道德运气”。必须诚实地承认,一个人的守法和体面,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某种“构成性运气”。
这不仅是出身,也是一时一地的运气。一个酒驾司机撞死一个孕妇,简直十恶不赦。一个喝酒的司机侥幸把车开回家,恐怕是很多人都有的体验。前者与后者,其道德上的后果和差异仅仅在于结果。威廉斯正是用此精彩洞察在康德的道德自主大厦上打开口子。
当大众高喊“坏人不配有人权”时,他们实际上是在假设:好人与坏人是两个截然不同的物种,前者有着高贵的灵魂,后者有着卑劣的基因。
但社会学和心理学的证据都在冷冷地嘲笑这种假设:好人与坏人之间,往往只隔着一次失业、一场重病、一个糟糕的原生家庭、一次轻率的决定、或者一场社会思潮的巨变。
在2026年的今天,判断“好人”或“坏人”,早已不是一个仅仅基于道德“直觉”就可以取得共识的事情。
05.
“高举好人”——好听但无用
不得不承认的是,法治必须是冷静的,权利必须是平等的。那么最后一个问题就是:难道通过严惩坏人来保护好人,恫吓其他作奸犯科者,真的错了吗?
这是一个极其诱人的陷阱。民粹主义最强大的伪装,就是它总以“弱者(好人)保护神”的面目出现。它许诺一个干脆利落的正义世界。然而,历史和现实却一次又一次地给出了那个冷酷的答案:那些口口声声为了“弱者”而磨制的刀,最后的方向总是令人迷惘。
《纸牌屋 第一季》
这种反噬,首先体现在“完美受害者”的困境上。一旦接受“牢A”的逻辑,即“权利是给予好人的奖赏”时,硬币的另一面就被同时铸造了出来:只有完美的好人,才配拥有正义。
这种逻辑一旦在舆论场生根,对受害者的道德审查就会变得无比苛刻。一个受害者如果不够“清白”,不够符合大众对“好人”的刻板想象,他实际上就被开除出了“好人”的籍贯,进而丧失了被保护的资格。
这种对“完美受害者”的执念,实际上是把无数处于灰色地带、有着各种瑕疵的普通弱者,推向了孤立无援的深渊。
回到最初理想与现实,程序与实质的二分,其实恰恰与直觉相反,认为个体拥有分辨道德的标准与自信,并因此得到“根本的正义”,这才是理想主义。而罗翔的主张不仅不高大上,反而窝窝囊囊。这个世界上还有比维护犯罪者的权利更窝囊的事情吗?
法治是非常窝囊和平庸的,它不许诺道德天国,不提供快意恩仇的爽剧剧本,它甚至经常让大家感到这种窝囊和憋屈。但正是这种平庸的正义,构成了普通人真正的庇护所。
平等成为一种价值,不是因为坏人值得,而是因为不管从道理上还是现实上,我都不可能,也不应该有一种自信——我永远是一个好人。
撰文:中李
编辑:t&b
策划:看理想新媒体部
封面图:《正义回廊》
商业合作:bd@vistopia.com.cn
投稿或其他事宜:linl@vistopi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