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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如何适用排除合理怀疑及从旧兼从轻原则?
1997年前后,某混凝土制品厂食堂采购负责人被告人张某良获悉保卫科长范某明(另案处理)需购买枪支,即联系该厂员工被告人方某强。
而后,方某强将一把1995年生产的国产唧筒式猎枪提供给张某良,张某良再以人民币一万元的价格将上述猎枪出售给范某明。
范某明买枪前曾在厂里试射,当时厂长王某生也在场。
张某良在某混凝土制品厂工作至1997年底。
2013年6月22日晚,范某明使用上述猎枪行凶,造成5人死亡,3人重伤。
范某明到案后,关于向张某良买枪时间的供述存在三种说法,分别为1999年、2000年、2001年。
方某强到案后,供称于1993年或1994年将枪卖给张某良,张某良到案后供称于1994年前后将枪卖给范某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良、方某强非法买卖枪支行为发生在2000年前后的事实证据不足,综合全案证据,能够认定本案行为发生于1997年前后,本案应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199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发〔1995〕20号,以下简称《1995年解释》)。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买卖枪支罪基本犯的法定刑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应刑事追诉时效期限为十年,本案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故 裁定本案终止审理。
1.认定犯罪事实应当排除合理怀疑,要求综合全案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唯一性,否则就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合理怀疑”是指符合常理而非毫无根据的怀疑,即案件事实存在另一版本的现实可能性。
2.对无法查实犯罪行为发生的确切时间的,在适用新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时,应当 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坚持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进行处理。
3. 同一事实不能既作为定罪依据又作为法定刑升格的依据,否则有违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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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8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21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其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