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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如何判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罪中的非法性?
2018年5月初,被告人郑某轩通过某某公司获得发明的二氧化碳相变致裂用发热剂专利使用权后,于当月注册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
在仅获得高氯酸钾批发资质的情况下,租赁某烟花炮竹厂厂房,并向某市某公司管理人员吴某某购买高氯酸钾,借用某烟花炮竹厂资质向某市某某公司购买电点火头,开始生产二氧化碳相变致裂用发热管(以下简称发热管)。
2019年3月中旬至2019年5月下旬,郑某轩将生产地点搬迁至某区某别墅内继续生产;6月初,郑某轩以某公司名义租赁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厂房,继续生产发热管。
郑某轩通过互联网联系买家后,通过物流运输、安排工人送货和买家直接提货等方式将发热管出售给全国各地买家。
2019年6月25日某县公安局查获郑某轩在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发热管生产地点,现场扣押6种不同规格的疑似爆炸物发热管1837根(管内烟火药约重1231.65千克)。
案发时已出售发热管13652余根(管内烟火药约重12032.4千克),其中通过被告人马某剑倒卖或介绍客户出售的发热管2670余根(管内烟火药约重1987.5千克),马某剑从中赚取差价或佣金。
经鉴定,郑某轩生产的发热管内白色粉末物的主要成分为高氯酸钾、三聚氰酸、邻苯二甲酸等,经燃烧、爆炸试验证实,具有燃烧、爆炸性,是爆炸物品,为以高氯酸钾为基混制的烟火药。
其后,检察院指控郑某轩、马某剑涉嫌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罪。
在法院审理期间,检察院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 检察院撤回起诉。
1.就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罪等涉及行政管理的犯罪而言,相关犯罪的成立,应当以行政违法为前提,且需要行政违法性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
在对二氧化碳相变致裂器类等新型爆破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行政规范监管缺位的情况下, 所涉行为难以被认定具有行政违法性,且行为人已做到严格管理,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严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等相关犯罪。但是,同时应当充分体现刑法的谦抑性, 对行政监管缺位的案件的入罪持慎重态度,避免以刑事处罚代替行政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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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8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21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其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