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有湘潭市纪委监委等上级部门依法启动提级调查,彻查事故背后的工程违规、资金问题、履职失职与程序违法,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事故定性与责任认定报告,才能真正告慰逝者、抚慰生者,也才能让基层公共安全治理的漏洞得到切实修补,让法治的底线得到坚守。
2025年8月,《陈勇评论》以《省市领导作出批示至今未落实,湘潭一起溺亡四人事故的定性之争》为题,聚焦湘潭县射埠镇“6·22事故”的定性争议与善后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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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领导作出批示至今未落实,湘潭一起溺亡四人事故的定性之争
时至2026年1月,这起致四人罹难的悲剧已过去两年七个月,省市领导的整改与问责批示未落地,事故调查结论与责任认定仍悬而未决,家属的法律维权屡屡碰壁,唯有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向湘潭市委书记呼吁提级彻查,成为破解僵局的关键诉求。
本文基于公开调查信息与法定程序进展,再一次剖析事故处理中的程序梗阻与治理短板。
事件核心:四人殒命的事故绝非“意外”
2023年6月22日端午,湘潭县射埠镇金龙霞村发生车辆坠塘事故,冯某平驾乘车辆行经镇政府主导的“德怀大道还水工程”配套塘坝时滑坠,四人当场溺亡;事故后第三日,冯家母亲不堪丧亲之痛离世,一家五口殒命。
这起悲剧的核心事实清晰无争议:涉事塘坝2018年“验收”后近五年,始终未被纳入安全隐患排查台账,镇政府未投入分毫安全整改资金,还涉嫌侵占该工程141万元专项资金(涉事池塘专项补偿款侵占比例达46.5%)
事故无任何证据指向驾驶员存在过错,塘坝无铺装、无护栏、无警示的先天性安全隐患,是事故发生的根本且唯一诱因,完全不符合“意外事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法定构成要件。
事故发生后,时任湘潭市委副书记、市长胡贺波,时任湘潭市委书记及湖南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王一鸥均作出严厉批示,要求调查事故原因、严肃追责、限期整改农村水塘安全隐患,湖南省政府办公厅更是要求湘潭市3个工作日内书面汇报批示落实情况。但两年多过去,事故处理仍未依法依规推进,家属与市、县相关部门的定性分歧持续存在。
程序梗阻:全链条法定救济遇阻,多环节履职存显著瑕疵
家属为厘清事故真相、主张合法权益,依法启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信访诉求等全套法定救济途径,却在每个环节均遭遇迟滞、推诿与梗阻,核心程序进展与争议如下: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交警大队履职缺位,核心证据存瑕且隐匿,程序违法制造调查僵局。
事故发生后,家属多次书面要求湘潭县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查阅现场勘查笔录、执法记录仪视频等核心调查证据,均被无理由拒绝。
2025年8月7日,湘潭县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明确认定县交警大队“未履行法定调查与文书出具职责”,责令其60日内依法处理家属的履职申请。但该大队未落实复议整改要求,反而在2025年9月28日以“涉事塘坝非正规道路,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范畴”为由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该《不予受理告知书》与该塘坝长期供村民及社会车辆日常通行的客观事实相悖,从家属首次提交履职申请到出具告知书耗时近9个月,远超法定办理时限。
家属不服该告知书,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于2025年12月12日开庭审理,截至发稿仍在法定审限内推进,判决尚未作出。
值得关注的是,交警大队虽后期向家属公开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全文,但核心的《现场勘查笔录》存在明确程序瑕疵——笔录记载的勘查时间与事故救援、车辆打捞的客观时间线相互冲突,且见证人指定过程无合法记录佐证;同时交警部门以“内部工作信息”为由,拒绝公开笔录制作全程的执法记录视频、《不予受理告知书》的内部审批文件。
还以“非道路交通事故”为由规避鉴定意见送达家属的法定程序,直接规避了家属对鉴定意见的异议权与重新鉴定申请权,核心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核查权未得到任何保障,也为事故调查埋下关键争议。
民事诉讼+再审纠错:法院判决偏离核心责任,超期审查且未核关键证据,司法救济落空。
家属针对事故损失向湘潭县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主张射埠镇政府作为涉事塘坝的建设方与监管方,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湘潭县法院(2024)湘0321民初874号判决书却以“无法证明射埠镇政府系塘坝管理者或经营者”为由,判决镇政府不承担任何责任。
家属不服一审判决,于2024年12月依法申请再审,湘潭县法院直至2025年9月3日才作出(2025)湘0321民申1号再审判决,依旧维持原判。
该再审程序不仅远超法定3个月审查期限,拖延8个月才出具结果,且判决未实质核查交警大队《现场勘查笔录》的程序瑕疵,也未正视镇政府作为涉事工程主导方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回避塘坝五年隐患未整改的核心事实,导致家属民事赔偿诉求彻底落空。
检察监督+市级复查:县级检察院审查失实未核疑点,市级复查成唯一程序突破。
针对民事裁判中的核心争议,家属2025年9月23日向湘潭县检察院提交民事检察监督申请,申请该院核查案件关键证据、厘清镇政府法定责任。
湘潭县检察院于12月17日组织案件听证后,仅5日就于12月23日出具潭县检民监〔2025〕5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认定法院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家属认为该决定未全面审查镇政府作为塘坝建设方的法定监管责任,也未核查交警部门核心证据的程序瑕疵,于12月24日向湘潭市检察院提交监督复查申请,该院已依法受理并出具相关受理通知,这成为家属长达两年多维权过程中为数不多的程序突破,截至发稿,复查工作暂无进一步进展。
行政监督+信息公开:应急部门定性自相矛盾,回避法定调查职责,核心信息全面封锁。
家属为厘清事故定性、推动正式调查,多次向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要求撤销错误定性、启动法定较大事故调查,却遭遇层层推诿。
2025年11月19日,湘潭市安委办、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出具书面答复,一方面创设无任何法律法规依据的“过程性内部报告”表述,否定潭安办〔2023〕24号文件的定性参考效力,另一方面以“涉事车辆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为由,认定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刻意回避市级政府组织“较大事故”调查的法定职责。
该答复逻辑自相矛盾:潭安办〔2023〕24号文件既明确指出射埠镇政府“未排查隐患、未设防护设施”的监管失职,要求其作出深刻检查、对相关责任人员依纪依规处理,却又将事故定性为“非道路交通地段的意外事件”,结论与查实的监管失职事实完全相悖。
面对家属对报告内容的异议,以“非本机关职责”推诿搪塞,甚至出现挂断电话、拒绝接待家属的情况。
此外,市、县应急部门还多次以“过程性信息”为由,拒绝公开潭安办〔2023〕24号文件全文、附件及相关领导批示内容,湘潭市应急管理局2025年12月9日出具的潭应急依复〔2025〕第18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更是明确声称“射埠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挂牌督办信息不存在”,彻底堵死家属通过信息公开获取核心调查材料的路径。
湘潭县应急管理局未按法定要求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事故调查报告》,擅自将其降格为内部参考的《核查报告》,该报告的错误结论还成为射埠镇政府回应家属诉求的核心依据。
信访诉求+批示落实:镇政府五次虚假答复,基层部门隐匿关键文件,内部纠错机制完全失灵。
两年多来,家属持续向相关部门提交信访诉求,射埠镇政府先后出具五次信访答复,答复内容从“省级机关已认定为意外事件”到“涉事塘坝非公共通行通道”,层层编造理由试图构建自洽的“事实闭环”,始终未正面回应工程违规验收、专项资金使用、安全隐患整改等核心诉求。
湘潭县信访局向家属提供的潭安办〔2023〕24号文件为阉割版本,刻意隐匿镇政府监管失职、建议依纪依规问责等关键内容;湘潭县纪委针对家属反映的资金侵占、工程违规等问题,仅选择性通报“当事人操作失误”相关内容,对141万元专项资金去向、塘坝虚假验收等核心问题避而不谈,基层内部的纠错与问责机制完全失灵,省市领导“调查原因、严肃追责、限期整改”的批示也未得到任何实质落实。
距今两年七个月,事发塘坝仍然没有安装护栏
破局关键:家属呼吁提级彻查,需激活法定调查机制
无奈之下,家属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向湘潭市委书记胡贺波留言,明确呼吁“提级彻查还原事故真相、严肃追责告慰五名亡灵、立行整改杜绝同类悲剧”,恳请成立由市纪委监委牵头的联合调查组,彻查涉事工程141万元专项资金去向,依规厘清各方责任,切实落实省市领导的批示要求。
从法规层面来看,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亦明确,对社会影响重大、调查程序不规范、事故长期未办结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或应当提级调查。
湘潭“6·22事故”兼具四人殒命的重大伤亡、涉事工程专项资金涉嫌侵占、基层调查程序存在显著瑕疵、上级批示落实缺位、家属多重救济途径受阻等特征,完全符合提级调查的法定情形。
而湘潭市应急管理局既否认潭安办〔2023〕24号文件的定性效力,又未依法出具具有法定效力的正式事故调查报告,已构成履职失职,亟需上级部门介入监督纠错。
结语:以提级调查筑牢程序正义,告慰逝者与生者
湘潭“6·22事故”长达两年七个月的处理过程,暴露了基层公共安全治理多个环节的深层短板:公共工程从立项、施工、验收到运维的全链条监管失效,导致安全隐患长期存续无人问津。
基层执法与司法环节的程序瑕疵与履职缺位,制造了事实查清的多重障碍,让家属维权举步维艰;上级领导批示的落实监督机制缺位,让“严肃追责、限期整改”的明确要求沦为空谈。
程序正义是抵达事实真相的基石,也是抚慰遇难者家属的关键。唯有湘潭市纪委监委等上级部门依法启动提级调查,彻查事故背后的工程违规、资金问题、履职失职与程序违法,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事故定性与责任认定报告,才能真正告慰逝者、抚慰生者,也才能让基层公共安全治理的漏洞得到切实修补,让法治的底线得到坚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