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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如何区分组织卖淫罪与介绍卖淫罪?
2016年1月,被告人何某燕(女)组织、介绍李某某(女,未成年人)卖淫1次,之后李某某离开。
同年4月至6月,何某燕组织、介绍万某、秦某(均系女性、未成年人)卖淫5次。
在此期间,何某燕负责联系嫖客、收取嫖资、安排接送卖淫女前往卖淫地点等。
后为方便安排卖淫,被告人何某燕在某小区租了一间无牌门面房屋给自己及万某等人居住。
其后,法院判决:被告人何某燕犯 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组织卖淫以“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作为要件,即在指控的犯罪期间内,管理控制的卖淫人员不仅达到三人以上,而 且三名以上卖淫人员在被管理、控制的某个时间段必须同一。
对于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不以组织卖淫罪论处;构成介绍卖淫罪等其他犯罪的,以相应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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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21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其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