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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为索要债务而唆使他人贩卖毒品,如何定性?
2012年,邵某欠被告人章某车辆维修费一直未还。
2014年11月3日晚,章某找到邵某后将其带至××宾馆×房间内索要欠款,邵某无钱偿还债务,章某提出不管用什么方法都要还钱,并安排潘某、李某恩跟着邵某。
11月4日至5日,邵某在宾馆房间内电话联系多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并将贩毒所得1000余元交给章某。
其间,章某在房间容留邵某、潘某、李某恩多次吸食毒品。
11月5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宾馆门口将邵某及李某恩抓获,从邵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6粒共计0.6克,随后在该房间抓获章某、潘某,在房间内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3袋共计38.6克、含海洛因成分的黄色粉末1袋共计1克、含咖啡因成分的红色药丸127粒共计13.3克。
其后,法院对被告人章某以 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 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明知债务人系贩毒分子而唆使其贩卖毒品以偿还债务,应当以贩卖毒品罪的教唆犯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理论和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教唆犯是故意唆使他人实行犯罪的人。
构成教唆犯,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主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教唆的故意,也包括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两个方面,即认识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进而实施犯罪,以及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被教唆人实施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是客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教唆行为必须引起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意思,进而使之实行犯罪。
教唆行为的方式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是暗示性的眼色、手势等动作。
教唆的方法也是多种多样的,如劝告、请求、指示、怂恿、命令、胁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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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我的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