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牛热点︱男子送孙子上学后横穿球场被打球学生撞骨折,为何要自行承担9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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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00: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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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10月21日讯(记者 郭一鹏) 把孙子送到幼儿园后,湖南怀化一男子回家时横穿一所学校的篮球场,结果被打球学生撞倒,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等。之后,男子将学生及学校告到法庭,可结果却出乎他意料,需要自行承担9成责任。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显示,2024年6月7日早上,黄某送孙子到怀化中方县某小学幼儿园上学。回家时,经过中方县某小学操场,被正在操场上打篮球的学生小倪撞倒。黄某被送至医院治疗。6月19日出院,12天花费2.6万余元,最终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等。之后,黄某将学生小倪及学校告到法庭。一审法院认为,篮球运动作为典型的群体性、对抗性体育运动,在剧烈运动中出现身体碰撞行为是正常现象。小倪即使与其他球员发生碰撞,亦不能视为其存在过错,更何况其位于合理场地中,对行人横穿场地并无预见性,不能苛求其尽到对不可预见性行为的观察注意义务,并不存在主观过错,故小倪不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小倪父母及学校自愿支付的3676.95元,不予退还。

法院认为,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懂得篮球场明显区别于一般道路,看到球场上有学生进行对抗性的篮球运动,应当预见横穿球场潜在风险,但黄某仍选择横穿球场,应视为“自甘冒险”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90%。中方县某小学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10%的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中方县某小学赔偿黄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共1.77万元,驳回黄某其他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学校不服上诉。怀化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李小亮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说,撞人学生小倪不承担责任的核心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165条的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构成以过错为要件。学生在篮球场这一专用场所内进行正当、合理的体育活动,对有人突然横穿场地无法预见,其行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不构成侵权,不需要承担责任。

对于非活动参与者的黄某,虽然他并非打球者,但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主动穿越正在进行激烈比赛的球场,“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视为其自愿承受该区域固有的、随时可能发生的碰撞风险,根据《民法典》第 1173 条规定,他对自身行为后果承担了90%的主要责任。

学校之所以承担了10%的责任,是因为违反了《民法典》第1198条的安全保障义务。学校作为操场的管理人,对进入场地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例如设置警示标志、采取隔离措施等。由于学校未履行上述义务,因此构成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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