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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这种情况下,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的,为何不构成立功?
2014年8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李某东、吴某德、姜某、杨某军、黄某赛在某夜宵城用餐后,李某东、姜某、杨某军、黄某赛步行返回住处。
李某和吴某德在某酒店门口吴某德驾驶的轿车里聊天时,因故和醉酒的方某(男,殁年44岁)发生争执。
后吴某德、李某驾车返回,途中遇见李某东等人,李某唆使李某东、姜某、杨某军、黄某赛去教训方某。
该六人至某羽毛球馆门口附近时,吴某德发现方某并向李某东等人指认,李某东、姜某、黄某赛、杨某军遂上前对方某拳打脚踢。
其间,李某东捡起路边的砖头猛击方某头部,致其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8月22日8时许,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姜某、黄某赛、杨某军。
根据调取的监控录像,初步确定共同殴打被害人方某的有四人,另外一名为被告人李某东。
因案发前被告人李某和李某东等人一起就餐,公安机关将李某作为知情人员对其进行询问,李某向公安机关提供李某东在某饭店工作的信息。
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该饭店厨师与监控录像中犯罪嫌疑人相似,遂对该饭店进行布控,同时安排李某进行指认。
李某确定该厨师即李某东,公安机关将李某东抓获。
李某东到案后供述其受李某指使殴打方某的事实,后李某被抓获归案。
其后,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余判项略)。
法院认为李某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不构成立功。
行为人在作为知情人员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时,隐瞒参与共同犯罪的事实,以提供线索、进行指认等方式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的,不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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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我的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