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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3日,邓某与佛山市南海中盈世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中盈公司)签订《物业租赁合同》,原告以租赁费396700元,租赁被告开发位于“中一大厦”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路之西地段物业,租赁期限约定为20年(2020年5月30日至2040年5月29日),并约定期满后无条件续期至2055年9月30日。
原告于2020年4月12日支付定金5万元,4月14日支付剩余首付款16700元,8月6日通过银行贷款支付33万元,总计支付396700元。
涉案物业土地使用权属集体商服用地,已于2017年办理规划及施工许可,2020年6月4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后无条件续期至2055年9月30日,实际租赁期限为12907天,已超出20年,超出二十年的约定无效,要求被告返还超合法部分的租赁费用,并支付利息。
被告中盈公司不同意返还,认为涉案物业合法建设并验收合格,租赁物有效,商业用地使用权最高年限为40年,涉案租赁期限未超限。此外,认为“无条件续期”属于使用权赠与,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法院意见
上述关于“赠与”的主张未被法院采纳,因续期约定实质是租赁期限的延长,而非独立的法律行为。
依据《合同法》第214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涉案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实际为12907天(约35.4年),超出20年的部分无效,其余部分有效。
法院核算20年租赁费应为224521.07元,原告已支付396700元,判决被告返还超额部分172178.93元。利息方面,法院认为原告对合同部分无效也存在过错,故仅支持自起诉之日(2022年6月23日)起算的利息,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