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批国家集采目前正在报量的关键时期,但已经有不少企业担忧起来。
这一轮集采,国家医保局大幅调整了集采政策,为的就是保证竞争的公平性、打击恶意竞价,同时注重供货质量和数量的保障。这些举措都是为了让老百姓更放心地使用集采药,是有益的探索。
不过,国家医保局下发的《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主要规则(征求意见稿)》提出“2年以上生产经验”门槛,让不少新兴企业陷入尴尬:没有集采资格就难以形成销量,没有销量就难以维持稳定生产,无法积累年限。
更有一些特殊情况,部分品种大多是近两年才获批的仿制药、过评药,一些剂型的生产线甚至就是为集采药新开的,如果严格执行“2年以上同剂型生产经验”的条款,这些过评品种根本无法参与竞争。
业内普遍呼吁,应在保障质量的同时,考虑部分品种的特殊性,给予新进入者更多公平竞争机会。
公平竞争原则是否受限?
第十一批集采中,纳入了不少近两年开始大量仿制的品种,如奥司他韦颗粒、洛索洛芬钠贴剂(贴膏剂)等。
健识局统计,这两个品种目前市场上有20多家企业具备生产能力,但符合“2年以上生产经验”的不足三分之一。其余的大部分品种,要么是近两年才开始有仿制药过评,要么就是专为集采药新设立的生产线。按照以往集采的规则,这些新拿到批文的企业今年就可以参与集采竞争。
但“2年同剂型生产经验”这条红线,有可能把这些企业卡在集采大门之外。
根据公开数据,这两类产品在2024年的公立医院销售额已超过40亿元,预计2025年医保基金支出将超过60亿元。如果部分企业被排除在集采之外将极大影响药品集采的效果,竞争主体减少,价格下降空间有限,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势必受到影响。
过去几年,国家在政策层面不断强调要鼓励医药创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并推动产业升级。业内人士指出:如果在集采制度中以“生产年限”作为硬性准入条件,将使部分新建企业和新品种直接被挡在集采大门之外,与“公平竞争”的政策导向不完全契合。
事实上,《反垄断法》《招投标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法规都对保障市场公平竞争有明确要求。而“2年以上生产经验”的门槛,容易成为制约新兴市场主体进入的“隐形壁垒”。
业内专家认为,药品质量的保障从来不在于生产时间的长短,而在于全过程的监管与标准化。现行的GMP认证、飞行检查、全链条质量管控已经对药品生产设立了严格的要求。新建企业在厂房设计、设备配置和生产工艺上往往采用了更先进的技术,在质量控制方面更具优势;相较之下,部分老企业则可能存在工艺落后、设备老化等问题。
仅以“生产年限”来判断质量保障,并不科学。
行业呼声:在质量与公平之间找到平衡
国家医保局提出“2年生产经验”的初衷是好的,希望企业有稳定生产的能力,既能保证产品质量,又能在销售放量后能保障供货。
但是光是要求“若干年生产经验”这一条,并不能保证企业的生产连贯性,也无法保证产品质量和供应能力。企业完全有可能一年只生产了数量很少的一批,只要生产两年,一样符合集采新规则,却可能达不到国家对集采药的“保障供应”的要求。业内人士认为,应当结合集采品种的商业化生产批次数据来判断生产经验,形成“产能验证+技术验证”的双重保障,证明企业的生产能力。另外,医保局和药监部门联手,强化事中与事后监管。通过制度化检查和质量追溯来保障药品安全,而不是在单单以“年限”设限。
这几年国家和地方集采中药品出现质量问题的,有刚拿到批文、委托成熟药企生产的新企业,也有一些地方老厂,甚至还有GSK、优时比、太阳药业等外资医药大厂。以“生产年限”作为准入要求,希望保证产品质量,其实并没有太大的意义。
由此可见,设定生产年限的限制,既解决不了保障供应的问题,也不能完全解决生产质量问题。
一次国家集采需要调动全国资源,涉及数十个品种,一些规则在制订时难免挂一漏万,没有考虑到一些品种大部分企业拿生产许可都没满两年的特殊情况。为解决这一矛盾,多方提出了建设性建议:
根据部分企业的实际拿证、生产情况,将集采所规定的生产经验年限调整为“1年以上”。这样既杜绝了“光脚企业”在集采中恶意竞价的可能性,又能让尽可能多的企业参与进来,保证集采的竞争和活力。
另外,业界还呼吁适度放宽“同类型制剂”的界定范围,将生产工艺具有高度相似性的颗粒剂、片剂、胶囊剂等口服固体常释制剂纳入同类范畴,从而让更多企业具备申报资格,这样就能充分竞争,避免多个规格重复集采的问题。
业内普遍认为,只有在质量安全、医保效率与公平竞争之间找到平衡点,才能让集采发挥最大效用。
编辑丨江芸 贾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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